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近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数据局等七部门,共同印发《关于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全篇共五章二十条内容,旨在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处理流程,防范和遏止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行为,加强消费维权与经营秩序,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暂行规定》要求消费者提出投诉、举报应当有明确目的或者诉求,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
《暂行规定》明确列举了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投诉的八种情形;认定为不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十二种情形;认定为利用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八种情形。
《暂行规定》为深化部门联动,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对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息公开、信访等数据信息进行定期通报,对重点、难点问题及时会商研判,建立七部门信息共享及协作机制。
(消保和市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