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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专题】2025年度晋城市市场监管领域十大消费维权行政处罚案例
时间: 2026-03-11

2025年,晋城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要求,秉持“服务型市场监管”理念,扎实履行市场监管执法职能,开展民生领域“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保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典型案件,现选取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一、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晋城市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电线电缆案

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万根”“旭阳”牌电线电缆544盘进行销售,经检验“标志”“导体电阻”“绝缘热失重试验”“绝缘老化前后抗张强度”“护套老化前后断裂伸长率变化率”等项目不合格,判定不合格。后经相应商标持有人辨认,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进销货账册、票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线电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线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73973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线电缆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导体电阻、绝缘性能等多项关键安全指标不合格,极易引发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危害极大。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假冒伪劣电线电缆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体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安全底线产品“零容忍”态度,以大额罚款形成强大震慑。本案警示所有经营者,必须严守安全底线,依法诚信经营,坚决杜绝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二、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晋城市某公司对商品性能和荣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宣传其销售的商品“吸入式雾化液”有“三秒达肺泡、一天就见效”等功效,并宣称产品获得“九大发明专利”,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涉案“九大发明专利”均未获得专利证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性能和荣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通过“获得九大发明专利”进行虚假宣传,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背离了诚信经营的基本商业道德。此类违法行为既误导消费者,也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对本案的查处,警示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商品宣传,维护诚实信用、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三、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查处任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案

经查,当事人从文水县某村购买21箱“巴拿马20”汾酒,购进价格600元/箱,以1250元/箱的价格销售。经商标持有人辨认,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晋城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商品货值金额3835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违法行为。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销售假冒白酒,直接侵犯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乃至生命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此案警示所有市场经营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信经营底线。

四、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泽州县某卤肉店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卤猪耳”“卤猪头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判定不合格。经查,涉案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6866.9元,违法所得1541.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41.9元,罚款4473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为2025年晋城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肉制品专项整治中查办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针对重点食品开展持续性监督抽检,对发现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本案的查办,体现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如实建立并保存相关记录,切不可为追求色泽、口感而触碰法律红线。

五、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晋城某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栀子”经晋城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项目“性状”不符合《中国药典》规定,判定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湖南省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中药饮片“栀子”9罐,其中4罐由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抽样送检,剩余5罐厂家召回。当事人在涉案中药饮片“栀子”验收重点环节上流于形式,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货值金额234元,违法所得104元(系抽检付费获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4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为2025年晋城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中查办的典型案例。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检验不合格线索,对经营劣药行为进行深入核查与严厉查处,有力规范了药品市场秩序,对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警示所有药品经营者必须切实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各环节质量关,绝不能使进货查验制度成为“摆设”。

六、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高平市某驴肉甩饼馆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案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平市某驴肉甩饼馆经营的驴肉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驴肉检出“马成分”。经查,涉案驴肉是当事人从长治市某熟肉店购进,以马肉冒充驴肉进行销售,货值金额492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行为。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不法商家用马肉冒充驴肉制作销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触碰法律红线,扰乱市场秩序。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肉制品违法行为,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七、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西某公司违规收取燃气表更换费用案

经查,当事人管理的146户居民因燃气表故障需更换,违规收取每户燃气表购置费320元和安装费180元,总计500元,共计73000元。收取的费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违规收取燃气表更换费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将违规收取费用全部退还群众,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73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企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转嫁成本,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及时纠正了违规收费行为,督促企业将全部多收费用退还群众,体现市场监管部门对民生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度关注和坚决纠正,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相关价格政策,依法依规收费。

八、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城县某农资配送中心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总养分”“氧化钾”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复合肥料》(GB/T15063-2020)标准要求,判定不合格,货值金额79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化肥行为。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86.4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农资产品质量关系到农业生产与农民权益。本案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春耕备耕关键时期,对化肥等重点农资产品实施靶向抽检,迅速对销售不合格化肥行为进行查处,有效阻止问题肥料流入田间,彰显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涉农产品领域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为保障春耕生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执法保障。

九、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运输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流动式履带起重机”使用过程中,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当日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整改。后经回查发现,其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属于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现场作业安全及公共安全,必须坚决杜绝。本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行政处罚,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提升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守法意识,以“零容忍”刚性约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某利用网络帮助他人实施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在闲鱼等平台购买多部手机和虚拟手机号,在沁水县龙港镇出租房内搭建机房工作室,通过微信群接单,每小时收取0.3元至0.4元不等费用,使用注册的多个抖音账号为直播间提供虚构实时人气、虚假涨粉、引流等业务,制造主播高人气、高关注假象,误导消费者消费。当事人非法获利9万元,已退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公平有序市场秩序。虚假数据易导致消费者误判商品真实价值和口碑,作出非理性消费决策,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污染网络空间诚信土壤,损害行业健康发展。新型网络违法行为日益呈现技术化、隐蔽化、链条化特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网络交易市场监管,对各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持查处高压态势,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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