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根据网络舆情监测和消费者举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晋城市斋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晋城市永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晋城市经济开发区同和堂大药房涉嫌高价销售口罩的行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上述3家药店近期均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一次性口罩行为。其中:
案件1:晋城市斋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所售口罩进价6元/包*10片,售价10元。
案件2:晋城市永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所售口罩进价10元/包*20片,售价20元。
案件3:晋城市经济开发区同和堂大药房所售口罩进价12元/包*20片,售价25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3家药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调查,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2020年第3号)》要求,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