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批示,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部署我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
此次清理的范围和重点是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的规定和做法。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能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在做好清理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机制,认真做好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明确责任,履行程序,完善手续。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通知》强调,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履行职责,逐件逐项研究分析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废尽废、应改尽改。对清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加强统筹协调指导,跟踪了解清理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重点督查,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清理情况进行通报。
(双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