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销售是经营活动中常见的营销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都对有奖促销活动进行了严格规定。晋城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促销”这一热点现象,精准打击不正当有奖销售,着力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3起不正当有奖销售典型案例。
案例一 晋城市城区某珠宝店未按规定进行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珠宝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柜台柜面摆放有 “礼品券 任选一种哟......”的兑奖券;在柜台内侧抽屉内存放有同类型未刮开涂层的兑奖券。执法人员现场随机刮开20张,其中有17张“抵2000”字样,3张“谢谢惠顾”字样。经查,当事于2021年3月7日,在郑州印制了5000张兑奖券,放置在商场收银台并由其负责发放。在当事人制作的兑奖券上及经营场所内,均未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等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进行上述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未明确公布奖项的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等信息,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规定进行有奖销售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二 高平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9日,接群众举报,称高平某商贸城开展的有奖促销活动最高奖项为汽车一辆,价格超过五万元。经查,此次有奖促销活动是由高平市某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3月5日筹划开展,3月15日举行抽奖活动,一等奖为宝骏510汽车一辆。经调查,该汽车实际售价为517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非现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品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计算其金额。以上有奖销售活动最高奖为宝骏510汽车一台,同期市场该车的价格为五万元以上。当事人上述有奖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18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泽州某房地产营销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有奖销售案
2020年11月,在我市某地产项目的宣传彩页上印有“买房赢特斯拉”、“2020年8月1日-12月31日认购**花城系列产品,免费抽取豪车特斯拉”等信息。11月13日,当事人在太行日报微信公众号发布“扩散5折!晋城想买房的速看”信息。经查,上述活动为当事人为某房地产公司策划的促销方案。促销活动中特斯拉轿车和5折购房资格均高于5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非现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品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计算其金额。当事人开展的上述促销活动均为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1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双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