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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涉老食品、保健品广告发布审查提示
时间: 2022-06-22

全市广告活动参与者: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制作、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提示如下:

    一、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三、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四、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五、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六、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八、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九、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十、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范围。

    十一、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十二、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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