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无障碍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信息发布 > 详细内容
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 2023-12-29

今年以来,晋城市市场监管系统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假冒伪劣化肥、“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使用不符合要求特种设备、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假冒知名品牌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高平市明东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案

2023年1月11日,晋城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市局不合格后处置报告线索,在2022年度晋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高平市明东加油站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经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车用汽油是当事人2022年8月份从山东东营一陌生人处购进,无购进票据,销售价每升7.79元,抽样基数为3500升,货值金额为2726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鉴于该案中,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作出罚款46350.5元的行政处罚。

二、晋城市顺鑫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4月2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晋城市城区红星西街晋钢东区一辆太原牌照的商务车上装有汾酒,涉嫌假冒。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后了解到,车辆驾驶人在向晋钢东区一地下室搬运涉案商品时,被晋城巡警依法查扣,现场涉嫌侵权假冒汾酒共61箱。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涉案汾酒是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调查,上述汾酒为晋城市顺鑫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购进,购进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也未开具任何票据。依据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稽查中心和山西省晋城市糖酒副食批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说明》和《晋城区域部分汾酒价格证明》,经计算确定当事人非法经营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4062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汾酒的违法行为,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侵权系列汾酒61箱,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晋城市城区翔宇副食生活便利店等39家经营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系列案

今年6月中旬以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不断接到辖区群众举报称购买的南孚电池涉嫌假冒。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专人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并安排工作人员以普通顾客身份对销售“南孚”电池的商户进行走访摸排,初步锁定涉嫌销售侵权电池的商户46家。7月11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集中行动,在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配合下,组织辖区8个市场监管所60余名执法人员同时出击,对46家经营户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共有39家经营户销售的3687粒电池为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据了解,上述假冒电池均为流动游商主动送货上门,商户每次购进数量为3-5版,货值几十元。截止案发日,上述39家经营户共销售1658粒,违法经营额共计13594.5元,违法所得678.3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鉴于上述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销售量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没收侵权商品和违法所得678.35元,并处罚款13594.5元的行政处罚。

四、晋城佑安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3年5月8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晋城佑安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从2022年10月17日开始,在美团APP发布广告,对其医疗服务进行宣传,广告内容为“非遗传承”“擅外治 精内调 全新升级 中医脉诊 望闻问切 脾胃失衡 祛湿 失眠 解压 急慢性疼痛 祛寒”“品质药材 精准入穴 精准取穴是前提 入穴顺序是关键 好中医才能做好灸”等。同时还附有四位医生的形象及介绍。上述广告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广告费用为105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作出罚款1058元的行政处罚。

五、波士顿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3年5月11日,泽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城市南洋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期)的在用电梯监督检查发现:设备注册代号为31101405252017055381的电梯《半月维保项目(内容)、要求和记录表》上维护保养人员(签字)一栏有代签字现象。经查,波士顿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晋城市南洋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有《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负责该公司电梯维护保养,2023年5月10日,当事人在对晋城市南洋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期)的电梯维护保养后,未按规定由维保人员在《半月维保项目(内容)、要求和记录表》维护保养人员(签字)一栏处分别签名,而是由其中1名维保人员进行了代签名。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泽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高平市左某成人用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6月7日,高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高平市公安局对成人保健品市场开展的联合检查中发现,高平市左某成人用品店经营有黄金伟哥、极品虎王、植物伟哥、生精片等多种标识不全的性保健品,经委托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金伟哥、蓝金伟哥、美国玛咖等12种产品种检出含西地那非,德国黑金刚、生精片2种产品中检出他达那非及西地那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根据行刑衔接有关规定,高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七、阳城县好丰收农资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2年9月15日,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全县流通领域农资专项抽查检验中,对阳城县东冶百姓农资服务部销售的“诺维尔”牌复合肥料进行了抽样,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经查,上述化肥为阳城县城好丰收农资部于2022年8月26日,以每吨3450元的价格从湖北诺维尔化肥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吨。2022年8月29日以每吨365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阳城县东冶百姓农资服务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罚款3650元的行政处罚。

八、陵川县鑫达彩钢销售部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3年4月4日,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材料,称陵川县鑫达彩钢销售部经销的流水槽为假冒专利产品。经查,确定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U型流水槽)为2023年2月21日从泽州县南村镇豪东建材店购进,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和供货记录,至执法检查时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其不知道是假冒专利产品并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且未销售造成危害后果,陵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九、沁水县端氏镇海歌冷暖热厨4S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2年9月23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沁水县端氏镇海歌冷暖热厨4S店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好太太简易单灶,规格405×305×125㎜)进行抽检。经检验,标志、一般结构、包装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07标准要求,判定产品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份购进该批次家用燃气灶具10个,购进价38元/个,销售9个,销售价85元/个,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和购进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沁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和违法所得423元,并处罚款425元的行政处罚。

十、晋城经济开发区罗业汽车美容店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应当承担更换、退换的责任案

2023年2月1日,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罗业汽车美容店销售核销券150张,在其使用说明中含有“本券包含项目不找零、不兑换、不退换、不可带走”等内容,免除了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应当承担的更换、退换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政府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城市人民政府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信用晋城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6   
效能投诉电话:2026032   效能投诉邮箱:jcscjg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