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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重点时段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时间: 2024-04-19

全市各经营主体:

为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市范围内重点时段(不限于“五一”“国庆”、“中秋”“元旦”“春节”“端午”“清明”期间,中高考、大型活动期间)、重点商品和服务价格(不限于酒店住宿、餐饮、商品零售、景景门票、停车服务)等相关行业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

二、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收费;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经营者销售商品应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旅行社要严格遵守价格和服务承诺,不得有虚假折价、低标高结、变相涨价、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以及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等信息,不得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得有强制代收任何费用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六、宾馆酒店、餐馆等相关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标价要做到真实明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相应标价;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有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七、停车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明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免费范围等。

八、各经营者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开展自查整改,规范价格行为,自觉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管,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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