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及消费者提醒告知如下:
一、经营者从事电动自行车相关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相关产品且在有效期内并将营业执照悬挂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二、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主体资格,建立进货台账,留存进货凭证并如实记录配套销售的蓄电池和充电器等关键配件的进货渠道、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检验报告、供货商联系方式等信息,查验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简称CCC证书)与车辆铭牌信息的一致性。
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必须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同时,推荐销售者按照DB 14/T 3087-2024《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四、经营者不得制假、售假,不得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特别是不得有擅自改装原厂电器配件、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保存销售台账(包含但不限于购车时间、购买人姓名、联系电话、车辆型号、车辆识别号、动力号码、以及电池和充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规格型号等信息),在销售时应如实告知消费者电动车的车辆类别、规格型号、警示信息、上牌要求等,提供正规车辆发票、车辆合格证、保修证明和完整的售后服务,不得将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明确公示产品及服务价格,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七、消费者应从正规合法渠道购买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购买前查验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标志等与车辆及配件铭牌信息的一致性,核对所购电池、充电器的生产企业、规格型号与合格证相符,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消费者可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cx.cnca.cn)验证CCC证书真伪,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若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八、消费者应正确使用车辆。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使用电动自行车,使用质量检验合格、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的零配件。自觉抵制拼装车、改装车,不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九、消费者在使用电动自行车时应严格遵守“五个严禁”要求: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的公共门厅、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人员疏散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
(二)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
(四)严禁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入户;
(五)严禁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