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持续推进,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秋冬防”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决策部署和任务安排,以民用型煤为重点持续深入开展生产流通领域煤炭产品质量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商品煤质量违法案件,为发挥执法震慑作用,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阳城县XX碳素厂生产不合格的商品煤案
2024年1月24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委托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阳城县XX碳素厂生产的商品煤进行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灰分单项不合格(标准值:≤14.00;检测值:14.75),该批次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商品煤是委托第三方公司购进沫煤经过筛选加工后生产的,共计生产300吨,以1200元/吨的价格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生产不合格商品煤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真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泽州县XX工贸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商品煤案
2024年1月22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委托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泽州县XX工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商品煤进行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经检验,该批次产品灰分(Ad)项目不符合GB /T31356-2014《商品煤质量评价与控制技术指南》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原煤2000吨,洗选后的商品煤500吨,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商品煤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泽州县XX洗煤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煤案
2023年10月17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委托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泽州县XX有限公司销售的动力用煤进行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全硫(St,d)项目不符合GB/T31356-2014《商品煤质量评价与控制技术指南》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商品煤536吨,违法所得6287.28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287.28元,并处罚款51228.2元的行政处罚。
四、高平市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商品煤案
2024年7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委托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高平市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煤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全硫项目不符合GB/T31356-2014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该批次动力煤是当事人用2023年8月22日购进的一批原煤销售后剩余部分配比的,共计生产上述不合格商品煤11.49吨,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生产不合格商品煤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涉案商品数量较少,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86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典型案例中,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突出执法监管和技术保障,精确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和产品标准规范,以环保约束指标对症重点施策,强化检验涉环项目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有力打击了损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此也提示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原料选购、进货检验、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促进全市空气质量有效改善和持续提升。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