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锚定“四个确保”工作目标,取得了一批成果,消除了一批风险隐患。但是秋季开学以来,其他地区发生多起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提高整治质效,纵深推进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再排查,发挥执法震慑作用,现集中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1:沁水县某中学校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6月26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沁水县某中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其后厨操作台上存放有“劲霸”鸡汁调味料(净含量:520克,生产日期:2023.03.18,保质期:15个月)1瓶,现场称重115克(包括外包装瓶),以上食品原料已经超过保质期,现场也未对过期食品做特殊标识。“劲霸”鸡汁调味料购进价格是27元/瓶;当事人不能提供“劲霸”鸡汁调味料的进货票据,进货时未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未按要求记录和保存凭证,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未按要求记录和保存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劲霸”鸡汁调味料115克(包括外包装瓶);3.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会导致食品安全隐患。餐饮服务单位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清查食品加工原料,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监管部门也将不断加强监管检查和行政指导力度,进一步提升从业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过程控制,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2:高平市某中学校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3年11月22日,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平市某中学校使用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高市监责改〔2023〕稽-2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当罚〔2023〕稽-16号)。
2024年7月1日,高平市市场监管局再次收到《检验报告》(No:LC-JD-F2409461),该中学校2024年6月6日使用的圆形不锈钢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不合格餐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餐具清洗消毒不达标,洗涤剂或消毒液残留在餐具上,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本案的查处,提醒学校食堂,除了要保证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还要注意食品相关产品的卫生安全,全方位构建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案例3:阳城县某完小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2024年6月18日,阳城县某完小食堂因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阳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警告。
2024年9月3日下午,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落实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中,2024年9月2日食品安全总监未签字,2024年9月3日检查结果未进行登记、上报及处置情况和不符合情况描述空白、食品安全员和食品安全总监未签字。当事人“中小学(幼儿园)领导陪餐登记表”中陪餐人员吴某某已在晚餐一栏中签字、“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原料进货验收台账”内容空白。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的食品安全员在没有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的情况下,现场填写了2024年9月3日的“落实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构成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本案的查处,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常态化开展食品安全问题排查整改,严守食品安全各环节规定,全方位保障食品安全。
案例4:晋城市城区某幼儿园三防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留样案
2024年5月16日,城区市场监管局钟家庄市场监管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晋城市城区某幼儿园三防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留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三防”(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是病媒生物防制的有效措施,对于保障食品安全、预防食源性传染病发生具有重要作用。行政机关依法要求该校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决定,有效避免食品安全潜在风险隐患,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要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不足,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将无法有效实施检验检测,对判定风险来源,及时消除隐患造成困难。本案的查处,提醒学校食堂要严格履行学校主体责任,确保学校食堂留样量充足,防范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5:泽州县南村镇某小学使用未经洗净、消毒的餐具案
2024年5月29日,泽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校检查发现,该校消毒柜内存放餐具有油渍,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消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案例6:阳城县某中心学校购进猪肉未查验供货方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案
2024年6月17日,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阳城县某中心学校检查时发现,该校6月13日购进的猪肉未查验供货方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学校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学校食堂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过程控制,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7:陵川某中学校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6月21日,陵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陵川某中学校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库房不具备采光、照明、通风、防腐等条件。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校园食堂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把控食品安全各环节,保障师生身体健康。
(执法协调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