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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案例(第二批)
时间: 2024-12-31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非法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强化震慑和警示教育成果,现就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高平市米山镇XX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5日,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高平市米山镇XX车行待售的电动自行车(整车编号206222311018828)电池盒内安装有5块12V铅酸电池,电池型号为6-DZF-21.8。该车合格证载明信息为:CCC证书编号2023011119524170,额定电压(V)48,蓄电池类型锂电,蓄电池型号DZ48N-24EM。电动自行车安装电池的电压、型号与产品合格证不相符。另一辆电动自行车(整车编号206222403307216)与产品合格证参数图不符,实物加装了前置物篮和保险杠,现场称重加装后整车质量为58.134千克,与该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整车质量54.5千克不符。核查时两辆电动自行车均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2199元。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涉案产品数量少、尚未销售,对当事人擅自更改电池型号、改变外形和重量的电动自行车用于销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产品,罚款2199元。

案例2:高平市XX电动车车行销售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高平市XX电动车车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车行营业场所内销售的XX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1354Z),电池仓内装配的为“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12V20Ah的粉色电池5只,电池型号为6-DZF-20,与产品合格证参数载明的蓄电池容量、额定电压等均不相符。经调查,该车行按照客户要求安装了不符合产品合格证要求电池容量和额定电压的蓄电池,将合格证标准额定电压为48V加装为60V,蓄电池容量16Ah加装为20Ah。当事人提供了同款电动车的销售票据,显示售价为1500元,涉案产品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涉案产品数量少、尚未销售,对当事人擅自安装不符合产品合格证要求电池容量和额定电压的蓄电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没收违法产品,罚款1500元。

案例3:陵川县礼义镇XX电动车配件门市部销售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对陵川县礼义镇XX电动车配件门市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部销售的XX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413Z)安装有5块石墨烯铅酸电池,电池标注的信息与产品合格证上的参数不符,且未能提供该电动自行车的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0日从晋城市XX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1辆,购进价格为950元/辆;2024年8月1日从晋城经济开发区XX电动车经销部购进60V20A电瓶1组(每组5块石墨烯电池),购进价格为450元/组;当事人将电动自行车与电池捆绑销售,售价为1500元/辆,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还未售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涉案产品数量少、尚未销售,对当事人销售电池标注的信息与产品合格证上的参数不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2500元。

案例4:晋城市XX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按规定变更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对陵川县平城镇XX摩托经销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经销部购进的7辆电动自行车(型号:TDT3137Z)前后轮胎规格为2.75-10,与合格证标注不相符(合格证标注为2.50-10)。当事人称上述电动自行车是从晋城市XX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并提供了《商品车内部出库单》1份。

2024年7月19日,对晋城市XX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1辆电动自行车前后轮胎规格与产品合格证标注的前后轮胎规格不相符。经核查,7月2日,晋城市XX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购进了20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分别销售给陵川县平城镇XX摩托经销部和阳城XX经销商各7辆。发现部分车辆前后轮胎规格与合格证不符情况以后,对两家经销商涉案车辆分别进行了召回。核对后,发现20辆中有16辆前后轮胎规格型号与合格证不符。

调查期间,晋城市XX商贸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于2024年8月28日,主动将涉案的20辆电动自行车全部退货给上游销售商XX销售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前后轮胎规格与其对应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注规格不符的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9000元。

案例5:晋城市XX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晋城市XX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96-1Z)进行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5-2022)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抽检的两辆电动车是当事人2024年3月22日从天津XX科技有限公司购进,销售给抽检人员一辆,剩下一辆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于5月30日退货给厂家。该电动车进价每辆788元,售价每辆1980元。本案货值金额3960元,违法所得1192元。

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1192元,并处罚款3960元,罚没款合计5152元。

下一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针对前期整治发现的突出问题,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组织开展“回头看”,以新实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为重点,加强宣贯培训、监督抽检和执法检查,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在购进电动自行车时,一要查看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质;二是考察供货商的进货渠道是否符合商业惯例,把好进货源头关口,阻断不法分子销售渠道。切勿贪图一时之利,挑战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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