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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时间: 2025-09-10

全市各旅游景区、旅游住宿、餐饮服务、零售商店、停车场等相关单位:

中秋、国庆假期临近,我市即将迎来旅游高峰,为切实保障节日期间重要民生商品、重点物资和旅游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依法定价

各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商业道德,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合法制定价格,自觉履行社会主体责任,保持价格总体平稳。

二、依法明码标价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销售商品应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相应标价。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门票价格减免优惠范围和幅度等信息,不得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得有强制代收任何费用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旅行社要严格遵守价格和服务承诺,不得有虚假折价、低标高结、变相涨价、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停车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明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免费范围等。月饼生产企业、高端酒店餐饮场所、大型商超及电商平台,要切实杜绝制售“天价”月饼。

三、不得有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牟取不正当利益;严禁采取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低标高结等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在已预定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价格;严禁以缩短结算起止时间变相提高客房价格;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和算法、数据等技术手段实施哄抬客房价格、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规范价格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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