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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第三期:整治食用农产品、外卖食品安全问题
时间: 2025-09-25

开展食用农产品种植、生产、加工、储存、流通和销售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外卖食品安全和卫生不达标等问题专项整治以来,晋城市市场监管系统重点聚焦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餐饮环节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不能有效落实等突出问题,全面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问题线索,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晋城市城区某餐饮店对食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案

2025年1月,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线索,晋城市城区某餐饮店在“饿了么”网络平台经营的“桃胶皂角米炖雪燕”食品原料含有“桃胶”成分,其网络页面食品信息中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中“桃胶:推荐食用量:≤30克/天,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的要求。

经查,当事人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于2024年3月20日被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予以警告。其对食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泽州县南村镇某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瓜案

2025年6月18日,泽州县市场监管局委托英格尔检测认证(山东)有限公司对泽州县南村镇某蔬菜店销售的黄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黄瓜1筐(38.4斤),已全部售完,违法所得36.48 元。当事人称上述黄瓜是在晋城市城区某蔬菜食用菌配货站购进,但无法提供供货方的相关资质及购货凭证。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瓜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泽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4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高平市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8月1日,高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高平市某餐饮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采购的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食品相关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高平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陵川县某汉堡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2025年4月16日,陵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陵川县某汉堡店开展外卖食品专项检查,检查发现5瓶茉莉花茶饮料已超过保质期,其中1瓶已开封摆放在操作台置物架上,另外4瓶未开封存放于库房;另发现冰柜内存放有1袋已开封的盐渍萝卜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未发现有其他可替代同类产品,涉案食品的违法所得共计43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陵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433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沁水县端氏镇某蔬菜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尖椒案

2025年5月28日,沁水县市场监管局委托英格尔检测认证(山东)有限公司对沁水县端氏镇某蔬菜超市销售的尖椒进行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上述尖椒是当事人2025年5月28日从晋城市城区某蔬菜摊购进的,已全部售完,违法所得252.5元,当事人可以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商的资质。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尖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沁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对涉案食品溯源通报至上游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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