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专项行动以来,晋城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排查校园食堂安全隐患,紧盯管理人员履职、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流程、场所环境卫生等关键环节,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有力筑牢了校园食品安全防线。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晋城市城区某幼儿园未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案
2025年5月9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晋城市城区某幼儿园“日管控”记录表更新至3月21日,“周排查”记录表更新至4月21日,未见“月调度”记录表,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阳城县某幼儿园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5年4月8日,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委托陕西太阳景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阳城县某幼儿园食堂使用的餐具“小碗”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晋城某学校未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案
2024年5月22日,泽州县市场监管局对晋城某学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食品留样。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9日16时,执法人员对该学校再次进行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操作台留样杯内放有四样午餐菜品,未按规定要求放入留样专柜内进行冷藏存放;操作台上存放两盘半蒸熟米饭,但未见午餐主食(米饭)的留样。
当事人未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泽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滞纳金20000元。2025年5月13日,当事人主动缴纳罚款及加处的滞纳金。
案例4:高平市某学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12月25日,高平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某公司对高平市某学校采购的胡萝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涉案批次胡萝卜共购进40.6斤,进价每斤0.9元,货值金额36.54元,已全部使用。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批次胡萝卜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经营者产品合格承诺书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其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高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并对涉案食品上游供货商立案调查。
案例5:晋城某学校未按规定对餐饮服务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清洗案
2025年5月27日,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专项检查中发现,晋城某学校食堂一楼操作间台面上的压面机内贮存有塑料袋等杂物,且压面机上有灰尘及杂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协调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