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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展会消费维权的消费警示
时间: 2025-12-02

近期,我市发生一起展会消费纠纷:消费者在某家博会上,花费19800元购买组合家具,主办方以口头及宣传标语形式承诺“无忧售后”,但出现商家不发货的问题后,仅表示愿意配合投诉,未切实履行连带责任。

为防范类似风险,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发布如下警示:

一、明确责任主体,知晓维权路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权益受损,可向销售者索赔;展销会结束后,也可向举办者要求赔偿,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中,即便商家为外地个体工商户,消费者仍可向展会举办方主张权益,而非仅能自行联系外地商家。

二、留存关键证据,避免维权无据

1.务必留存展会宣传材料、主办方承诺凭证(如标语照片、录音等),其书面或明示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2.签订合同时核对商家信息,要求注明与营业执照一致的主体名称,并留存付款凭证、合同原件;

3.妥善保存与商家、主办方的沟通记录,作为维权重要依据。

三、及时主动维权,善用投诉渠道

1.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联系商家及展会举办方协商,明确提出维权诉求;

2.协商未果可拨打举办方所在地12345政务服务热线,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证据材料;

3.广大消费者在家博会、展销会上选购商品一定要谨慎,切不可贪图便宜购买没有任何保障的商品。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市场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大市民消费时请提高防范意识,留存维权凭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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