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整治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损害农民利益问题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晋城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盯重点领域,强化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查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高平市陈区镇某农资服务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料案
2025年4月8日,高平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高平市陈区镇某农资服务部销售的“复合肥料”(生产日期:2025年3月2日,规格型号:40kg 28-6-6)进行抽检。经检验“总养分”“氧化钾”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复合肥料》(GB/T15063-202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复合肥料21袋,剩余8袋,货值金额2100元,违法所得13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调查中积极配合,高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30元,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阳城县某农资配送中心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5年3月24日,阳城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阳城县某农资配送中心门市部经营的“复合肥料”(生产日期:2025年3月2日)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总养分”“氧化钾”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复合肥料》(GB/T15063-202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复合肥料4吨(100袋),货值金额9000元,销售8袋,违法所得86.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销货清单及检验报告等资料,积极配合调查,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4元、没收涉案产品,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阳城县某农资销售服务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料案
2025年3月7日,在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阳城县某农资销售服务部销售的“复合肥料”经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复检,“总氮”“总养分”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复合肥料》(GB/T15063-2020)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5年2月19日购进涉案产品5吨,货值金额11250元。2025年3月20日,生产厂家召回了4.999吨。本案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6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陵川县某农资农技服务中心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农用地膜案
2025年4月9日,陵川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河南保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陵川县某农资农技服务中心销售的“农用地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断裂标称应变(横向)”“厚度”和“厚度偏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申请复检后,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复检,上述项目仍判定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农用地膜5卷,货值金额250元,违法所得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农用地膜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陵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元,罚款人民币256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协调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