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新国标)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期3个月的过渡期已于11月30日结束。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新国标落实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明确新国标实施时间节点:
自2025年12月1日起,所有在售、展示、宣传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要求,否则视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依法不得销售、登记或上路使用。
二、新国标主要技术变化要点:
整车塑料件质量占比≤5.5%,关键部件采用高阻燃材料;
含铅酸电池车型整备质量上限由55kg调整为63kg;
最高设计车速≤25km/h,超速自动断电;
新增北斗定位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用户可选启用);
湿态制动距离缩短,提升雨天制动安全性;
整车编码与铭牌采用耐高温材料,支持火灾后身份溯源;
明确区分经营性用途车辆(如物流、租赁),并标注建议使用年限;
脚踏骑行装置要求按驱动类型区分设置;
鼓励配备后视镜、转向灯等安全辅助装置。
三、对经营主体的合规提示:
1.全面清查库存,严防旧标销售。全面清查在售、展示、宣传的车辆,保证没有旧标车辆;清查库存车辆,积极联系生产单位或上游经销商,妥善处理库存旧标车。
2.严把进货关口,压实主体责任。建立真实、完整的进销货台账,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无CCC标志,或关键部件(如电池、电机、控制器)与认证信息不一致的产品。
3.严禁非法改装,规范宣传行为。不得加装蓄电池托架、储物箱、车棚、前挡风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部件等拼装、改装、加装行为;不得发布“解限速”“增容量”“解充电互认协议”等非法改装(拼装)信息,对电动自行车性能等进行违法宣传。
4.保障消费知情,妥善处理投诉。主动告知消费者所购车辆属性,不得刻意隐瞒、混淆、误导消费者。按要求主动提供合格证、发票等相关凭证,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产品质量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