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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2025年度晋城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 2026-04-21

2025年,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现公布一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彰显我局严打侵权假冒的坚定立场和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创新成果、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

一、上海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晋城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5年9月28日,请求人就其发明专利“****保温岩棉板”(专利号:ZL20131034****.7),向晋城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称被请求人侵犯其专利权,请求依法查处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并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晋城市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9月30日受理,依据《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进行立案并组成合议组

经审理,晋城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其专利权法律状态有效。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销售控被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晋城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许诺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典型意义:上海某公司的专利维权请求在我市得到快速受理与公正维护,体现了行政裁决程序便捷、处理迅速的优势,有效打破了维权地域限制。办案机关通过精准的比对和明确的责任认定,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保护了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也清晰警示经营主体必须履行知识产权的注意义务。本案的处理彰显了我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统一大市场秩序的决心,释放了“尊重创新,严厉打击侵权”的信号,对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二、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某中药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29日,请求人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外观设计专利“包装盒”(专利号:L20153012****.X),向晋城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称被请求人山西某中药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请求查明侵权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理。2024年12月2日,晋城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并组成合议组。  

经审理,晋城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其专利权法律状态有效。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技术审查原则,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2024年12月24日,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在晋城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印证了行政调解是化解专利侵权纠纷的推荐路径之一。行政机关既是侵权认定裁判者,又是矛盾化解协调者,通过专业高效的行政服务,推动市场主体从“对抗”转向“共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鲜活样本。通过“专业认定+柔性调解”双轨运行机制,既能快速定分止争,又能引导侵权主体主动担责,实现保护创新与规范市场的双重治理目标。

三、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城区某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案

案情简介:接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线索,称在联合公安部门对某便利店检查时,查获涉嫌违法经营卷烟153.8条。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辨认,其中“中华(双中支)20.8条香烟”和“南京(煊赫门)34.6条香烟”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香烟,罚款16764元。

典型意义:本案由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部门提供线索,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充分发挥了我市跨部门联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工作机制,为多领域协同保护知识产权提供实践样本。同时也传递出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坚定态度,有助于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守法经营的市场氛围。

四、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线电缆案

案情简介: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万根”“旭阳”牌电线电缆544盘进行销售,经检验判定“标志”“导体电阻”“绝缘热失重试验”“绝缘老化前后抗张强度”“护套老化前后断裂伸长率变化率”等项目不合格。后经商标持有人辨认,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进销货账册、票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线电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线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行为,没收涉案电缆,罚款273973元。

典型意义:电线电缆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导体电阻、绝缘性能等多项关键安全指标不合格,极易引发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危害极大。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假冒伪劣电线电缆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安全底线产品“零容忍”的态度,以大额罚款形成强大震慑。本案警示所有经营者,必须严守安全底线,依法诚信经营,坚决杜绝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五、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查处任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案

案情简介:经查,当事人从文水县某村购买21箱“巴拿马20”汾酒进行销售,购进价格为600元/箱,销售价格为1250元/箱。经商标持有人辨认,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9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销售假冒白酒,直接侵犯注册商标持有人的专用权,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乃至生命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此案警示所有市场经营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信经营底线。

六、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晋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暖配件案

案情简介:接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经查,晋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明知杨某某销售的“联塑”商标分水器、套阀等为假冒商品的情况下,仍以71910元购进商品,并以75573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7786.5元。

典型意义:本案彰显知识产权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的高效运行,检察机关在刑事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形成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闭环。对推动构建宽严相济、行刑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具有示范意义。

七、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姜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油漆案

案情简介:接公安机关案件线索,经查,姜某在晋城市某基地项目的外墙保温和涂料工程承揽中,向某建材有限公司分3次购进假冒“立邦真石漆”共39298公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商品,罚款97323元。

典型意义:本案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典型案例,形成了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让违法者无处遁形,不仅维护了注册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更向市场传递出侵犯知识产权必将受到严惩的明确信号,增强了市场主体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筑牢根基。

八、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案

案情简介:经查,当事人以1800元/箱的价格购进3箱“42度巴拿马20版”白酒,以1780元/箱的价格进行销售。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辨认,涉案商品为假冒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商品,罚款10680元。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从“陌生人”处收购酒水,未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导致侵权商品流入市场。本案警示广大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特别是对价格明显异常、来源不明的“陌生人”供货,更应提高警惕、审慎核查。本案当事人因未索要合法凭证,未能识别并阻断侵权商品流入,最终承担行政处罚。在此提醒市场经营者,依法索证索票不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屏障,也是经营者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关键依据。

九、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经查,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揽阳城县某工程项目中,使用了“KIN LONG”商标字样的门窗五金配件,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辨认,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门窗配件时,没有签订购销合同,不能证明是合法取得。违法经营额476119.6元。

本案货值金额较大,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阳城县公安局处理并抄送阳城县检察院。

典型意义:本案项目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居住安全。涉案公司在包工包料承揽工程施工中,为降低施工成本,购买、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降低了工程质量,造成了安全隐患。违法经营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决心。

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查处某汽配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案

案情简介: 经查,当事人购进标注“Mobil”和“Castrol”牌的润滑油19瓶用于销售,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及票据。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辩认,涉案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商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直指汽配经营主体进货查验缺失、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当事人未核验供货商资质与票据,购进侵权润滑油,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更给机动车行驶安全埋下隐患。本案警示广大汽配经营者,要严把商品采购关,自觉抵制侵权假冒商品,严守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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