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查处开发区某饭店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案
2026年4月21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网络餐饮经营者时发现,开发区某饭店存在在美团平台上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等信息与店内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一致,未按要求公示信息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城区某蛋糕店在网络平台公示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未在注册的加工操作区加工食品、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案
2026年4月24日,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网络餐饮经营者时发现,城区某蛋糕店存在在网络平台公示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未在注册的加工操作区加工食品、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泽州县南村镇某主题餐饮店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消毒案
2026年3月13日,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网络餐饮经营者时发现,泽州县南村镇某主题餐饮店存在消毒柜未正常使用、未对餐具进行消毒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高平市某烧烤店外卖店铺销售的食品实际用料与商品宣传不符案
2026年1月26日,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通过美团在某烧烤店购买的“骨肉相连”与页面标识的配料不符。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所经营的“骨肉相连”(猪脆骨)实际配料为鸡肉、鸭软骨等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城县某小吃店外卖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案
2026年3月24日,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外卖平台下线的外卖经营者时发现,阳城县某小吃店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陵川县某餐馆外卖店铺销售的食品实际用料与商品宣传不符案
2026年1月27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陵川县某餐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网络外卖平台上“牛肉小串”菜品,实际使用原料为鸭肉(无牛肉成分),主料及商品名称虚假标注为“牛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沁水分公司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案
2026年4月1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平台运营机构时发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沁水分公司存在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餐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