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案例教育引导作用,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现将我市2025年以来公平竞争审查五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供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学习借鉴。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要以典型案例为鉴,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根据经营者组织形式增设市场准入门槛
案例情况:某局《关于公开遴选***项目的公告》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且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情况(由供应商承诺或声明)”。
审查分析:该条款将“独立法人资格”设定为强制性准入条件,实质上是对经营者组织形式设置了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排除了非独立法人机构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的内容:(二)根据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组织形式、规模等设置歧视性的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整改情况:针对该招采文件存在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问题,市市场监管局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目前涉事招采文件已撤网。同时,督促起草单位举一反三,优化同类项目资格准入条款,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调整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拓宽经营者参与范围,从源头防范限制性竞争问题,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
二、变相强制经营者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
案例情况:某局《关于印发晋城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市级规模***经营主体,指在本市依法登记,以***作业服务为主,具备规范管理、较大装备规模、较强服务能力、较强示范带动与应急救灾能力,经市某部门认定的***经营主体”。
审查分析:根据《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第四十六条规定,各地区不得强制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登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等,或者以在本地设立法人机构、进行产业配套、投资额纳入统计等作为申请相关扶持政策、开展相关业务、享受相关补贴的前提条件。上述条款将在本市依法登记作为认定规模农机经营主体的必要条件,排除了在本市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平等参与申报称号的机会。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内容:(一)强制、拒绝或者阻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整改情况:针对该文件存在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问题,市市场监管局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目前,涉事文件已撤网,删除文件中地域限制性表述,消除地域壁垒的不良影响,有效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同时,督促起草单位举一反三,常态化做好文件合规审查,从源头防范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
三、根据经营者注册地实施财政奖补
案例情况:某局《关于组织申报***项目资金的通知》要求,“注册地迁出我市的单位不予奖励”。
审查分析:条款内容要求申报单位的注册地在本地,实际上构成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此类“挖墙脚”政策加剧区域间恶性竞争,有悖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要求。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内容:(三)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等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整改情况:针对该文件存在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问题,市市场监管局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目前,涉事文件已撤网,删除“注册地迁出我市的单位不予奖励”的限制性条款,破除地域准入壁垒。同时,督促起草单位举一反三,严格规范同类政策文件条款设置,健全事前审查机制,从源头防范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四、招采项目要求供应商现场报名、获取招采文件
案例情况:某局《***项目竣工图编制询比采购公告》要求,“询比采购文件发售的时间:2025年8月4日至2025年8月6日(北京时间:8:30—11:30,15:00—17:30,节假日除外),发售地点:**G1楼**室**部”。
审查分析:该条款仅列明线下报名地点,未同步提供线上报名或邮寄报名等便捷渠道,增加了外地经营者的交通和时间成本,构成不合理的参与障碍,影响外地经营者公平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活动。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内容:(六)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要求现场报名或者现场购买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等,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整改情况:针对该招采文件存在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问题,市市场监管局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目前涉事招采文件已撤网。同时,督促起草单位举一反三、查漏补缺,优化同类项目报名方式,增设线上报名渠道,畅通外地经营者参与渠道,规范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秩序。
五、根据经营者的规模实施奖补政策
案例情况: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年度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单个企业,以税票为准)以上且达到入统标准的民宿,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审查分析:该条款规定对营业额200万元以上且达到入统标准的民宿给予奖励,一方面,此处的奖补门槛较高,在实际执行中仅有少数经营者可以实现,属于给予特定经营者奖励的情形。另一方面,按照《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2026年版)》要求,地方不得实施与企业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挂钩的奖补政策。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内容:(一)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不明确、不合理入选条件的名录库、企业库等方式,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整改情况:针对该文件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问题,市市场监管局督促相关单位推进整改工作。目前,涉事文件已撤网,相关内容修订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双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