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晋城市城区御道养生馆)
晋城市城区御道养生馆(宋丽香):
2026年1月5日,本局对你单位涉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通过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及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通过EMS向你单位《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送达,无法送达;通过EMS向你单位经营者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6〕38号)。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晋城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十大队(地址:晋城市泽州路1129号六楼604室)领取《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6〕38号)。
特此公告。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晋城市监罚告〔2026〕38号
晋城市城区御道养生馆(宋丽香):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3月份,你单位通过孙**介绍加入亿宝康,以推销亿宝康人参黄精复合乳酸菌发酵草本饮品为名,介绍明**、周**、周**、管**等人注册海南亿宝康平台会员(网址:www.hnybk.com),明**以相同方式介绍刘**等人注册海南亿宝康平台会员。该平台需要“分享邀请码”和“接点邀请码”才能注册,并形成上下级关系;平台内有300/1500/3000/7500四个价位的产品套餐,需使用平台积分才能购买产品;刘**等人使用积分购买产品后,平台会向其上级明**及明**的上级宋**香赠送积分。积分用来购买产品,也可按一比一的兑换比例金钱交易。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传销活动“拉人头”、“团队计酬”的特征,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涉嫌构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因你单位亿宝康平台账户被冻结,平台也已注销,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亿宝康账户礼品卷结算情况等事实。
2.《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等事实。
3.《营业执照》、经营者宋**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身份的事实。
4.其他复印件62页,证明你单位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等事实。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山西省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你单位有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初次违法,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案拟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 唐慧霞、张嘉宁 联系电话:0356-2236540
联系地址:晋城市泽州路1129号(市司法局六楼604室)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