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布56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复合调味料(自制)、米面及其制品(自制)、肉制品(自制)、方便食品、蒸馏酒、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等6大类。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中:不合格样品3批次,合格样品53批次。
不合格样品3批次,分别为:
1.米面及其制品(自制)2批次,阳城县城毕培富杂格店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阳城县城程飞早餐店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检验机构为河南中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肉制品(自制)1批次,阳城县城谢记卤菜店的卤鸡腿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超标,检验机构为河南中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合格样品53批次,具体为:
1.复合调味料(自制)4批次,检测项目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等。
2.米面及其制品(自制)19批次,检测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等。
3.肉制品(自制)13批次,检测项目为:胭脂红、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等。
4.方便食品6批次,检测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酸价(以脂肪计)(KOH)、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富马酸二甲酯、苏丹红Ⅰ、苏丹红Ⅱ、苏丹红Ⅲ、苏丹红Ⅳ、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
5.蒸馏酒7批次,检验项目为:酒精度、铅(以Pb计)、甲醇、氰化物(以HCN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等。
6.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4批次,检验项目为:酸价(KOH)、极性组分等。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成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封存、下架、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拨打12331投诉举报。
备注:
1.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铝是一种低毒金属元素,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人体摄入后蓄积,仅有10%~15%可能排泄,大部分会在体内蓄积。铝会与多种蛋白质、酶等人体重要成分结合,影响体内多种生化反应,长期摄入会损伤大脑,导致痴呆,还可能出现贫血、骨质疏松等疾病,尤其对身体抵抗力较弱的老人、儿童和孕妇产生危害,可导致儿童发育迟缓,老年人出现痴呆,孕妇摄入则会影响胎儿发育。
2.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
亚硝酸盐类食物中毒又称肠原性青紫病、紫绀症、乌嘴病。亚硝酸盐中毒是指由于食用硝酸盐或亚硝酸盐含量较高的腌制肉制品、泡菜及变质的蔬菜可引起中毒,亚硝酸盐或者误将工业用亚硝酸钠作为食盐食用而引起,也可见于饮用含有硝酸盐或亚硝酸盐苦井水、蒸锅水后,亚硝酸盐能使血液中正常携氧的低铁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因而失去携氧能力而引起组织缺氧。亚硝酸盐是剧毒物质,成人摄入0.2一0.5克即可引起中毒,3克即可致死。亚硝酸盐同时还是一种致癌物质,据研究,食道癌与患者摄入的亚硝酸盐量呈正相关性,亚硝酸盐的致癌机理是:在胃酸等环境下亚硝酸盐与食物中的仲胺、叔胺和酰胺等反应生成强致癌物N一亚硝胺。亚硝胺还能够透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对胎儿有致畸作用。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食品抽检合格信息2019-12-13
3.食品抽检不合格信息2019-12-13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3 日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一、复合调味料(自制)
(一)抽检依据
检验依据食品整治办[2008]3号。
(二)检验项目
复合调味料(自制)检测项目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等。
二、米面及其制品(自制)
(一)抽检依据
检验依据GB 2760-2014。
(二)检验项目
米面及其制品(自制)检测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等。
三、肉制品(自制)
(一)抽检依据
检验依据GB 2760-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二)检验项目
肉制品(自制)检测项目为:胭脂红、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等。
四、方便食品
(一)抽检依据
检验依据DBS43/002-2017,GB 2762-2017,GB 2760-2014,食品整治办[2009]5号,整顿办函[2011]1号,GB 29921-2013。
(二)检验项目
方便食品检测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酸价(以脂肪计)(KOH)、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富马酸二甲酯、苏丹红Ⅰ、苏丹红Ⅱ、苏丹红Ⅲ、苏丹红Ⅳ、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
五、蒸馏酒
(一)抽检依据
检验依据GB/T10781.2-2006,GB 2757-2012,GB 2762-2017,GB 2760-2014。
(二)检验项目
蒸馏酒检验项目为:酒精度、铅(以Pb计)、甲醇、氰化物(以HCN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等。
六、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
(一)抽检依据
检验依据GB 2716-2018,GB 2762-2017。
(二)检验项目
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检验项目为:酸价(KOH)、极性组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