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19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晋城经济开发区岁穗稻香卷饼粥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5日,对晋城经济开发区岁穗稻香卷饼粥使用的盘子进行了抽检,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晋城经济开发区岁穗稻香卷饼粥进行调查。经查,晋城经济开发区岁穗稻香卷饼粥所使用的盘子,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餐(饮)具日常清洗不到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晋城经济开发区岁穗稻香卷饼粥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二、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第一餐厅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9日,对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第一餐厅使用的筷子进行了抽检,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第一餐厅进行调查。经查,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第一餐厅所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餐(饮)具日常清洗不到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第一餐厅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三、晋城经济开发区丽都洗浴中心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6日,对晋城经济开发区丽都洗浴中心使用的盘子进行了抽检,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晋城经济开发区丽都洗浴中心进行调查。经查,晋城经济开发区丽都洗浴中心所使用的盘子,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餐(饮)具日常消毒不到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第一餐厅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四、晋城市第二中学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3日,对晋城市第二中学校食堂使用的筷子进行了抽检,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晋城市第二中学校食堂进行调查。经查,晋城市第二中学校食堂所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餐、饮具日常清洗不到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晋城市第二中学校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五、晋城市矿区中学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16日,对晋城市矿区中学校食堂使用的筷子、不锈钢碗进行了抽检,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筷子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锈钢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晋城市矿区中学校食堂进行调查。经查,晋城市矿区中学食堂所使用的筷子、不锈钢碗,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餐(饮)具日常清洗、消毒不到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晋城市矿区中学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六、晋城市第三中学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16日,对晋城市三中学校食堂使用的筷子进行了抽检,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晋城市第三中学校食堂进行调查。经查,晋城市第三中学校食堂所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餐(饮)具日常清洗不到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晋城市第三中学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要求当事人自查原因,并提交整改报告。
七、晋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8日,对晋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盘子进行了抽检,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晋城市晋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经查,晋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所使用的盘子,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餐、饮具日常清洗不到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晋城市晋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八、山西晋煤集团白马绿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态酒店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8日,对山西晋煤集团白马绿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方盘进行了抽检,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晋煤集团白马绿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态酒店进行调查。经查,山西晋煤集团白马绿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态酒店所使用的盘子(方盘),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餐(饮)具日常清洗不到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山西晋煤集团白马绿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态酒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九、山西金驹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9日,对山西金驹煤电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食堂使用的碗进行了抽检,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金驹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山西金驹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所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餐(饮)具日常清洗不到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山西金驹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十、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金鼎山西煤机有限责任公司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8日,对山西晋煤集团金鼎煤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餐厅使用的大碗进行了抽检,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晋煤集团金鼎煤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餐厅进行调查。经查,“山西晋煤集团金鼎煤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已变更名称为“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金鼎山西煤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所使用的大碗,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餐(饮)具日常清洗不到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金鼎山西煤机有限责任公司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十一、阳城县坤泉水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坤泉水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13日的桶装饮用纯净水,经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坤泉水饮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桶装饮用纯净水共生产12桶。除抽样7桶外,其它5桶已自己饮用完,无库存。经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环节。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坤泉水饮品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9元,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04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晋城海斯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晋城经济开发区二岗桶装水经销部销售的桶装饮用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晋城海斯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07月11日的桶装饮用纯净水,晋城经济开发区二岗桶装水经销部销售的该批次桶装饮用纯净水,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电导率项目不符合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晋城海斯制药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桶装饮用纯净水共生产461桶。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方式为零售,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环节。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晋城海斯制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08元,没收违法所得136.8元,罚没款共计2644.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晋城经济开发区二岗桶装水经销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桶装饮用纯净水共购进250桶。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方式为零售,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环节。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晋城经济开发区二岗桶装水经销部作出罚款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罚没款共计362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高平市神帝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高平市神帝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07月12日的桶装饮用纯净水,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平市神帝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桶装饮用纯净水共生产180桶,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方式为零售,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环节。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高平市神帝贸易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1元,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10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晋城市竞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烧肝(油炸猪肝淀粉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晋城市竞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06月03日的“烧肝(油炸猪肝淀粉制品)”,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晋城市竞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烧肝(油炸猪肝淀粉制品)共生产1290袋。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零散销售,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环节。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晋城市竞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收违法所得363元,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36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五、山西源源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山西源源醋业股份有限公司阳城营销部销售的桶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源源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2日的桶装饮用水,山西源源醋业股份有限公司阳城营销部销售该批次桶装饮用水,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源源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桶装饮用水共生产405桶。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零散销售,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环节。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山西源源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元,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03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源源醋业股份有限公司阳城营销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桶装饮用水共购进380桶。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零散销售,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环节。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山西源源醋业股份有限公司阳城营销部作出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六、晋城古书院工贸有限公司万德福超市经销的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晋城古书院工贸有限公司万德福超市经销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08月14日的籽类食品(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晋城古书院工贸有限公司万德福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花生米共购进700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零散销售,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环节。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晋城古书院工贸有限公司万德福超市作出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山西兰花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经销的坚果早餐燕麦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兰花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经销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9日的“坚果早餐燕麦”,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兰花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该公司购进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9日的“坚果早餐燕麦”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间隔时间太长,无法召回。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八、山西兰花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经销的皮皮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兰花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经销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16日的“皮皮虾”,经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兰花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16日购进的“皮皮虾”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零散销售,无法召回。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环节。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检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