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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公布1起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6-24

商业秘密保护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内容。我局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连续多年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2023年以来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3件,其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4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企业自我保护、合规经营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良好氛围,现公布1起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梁**侵犯商业秘密案

涉案技术信息(沾浆工艺流程)是权利人陶瓷材料制造的核心技术之一,如果掌握核心技术的员工与他人相互勾结,将其掌握的技术信息非法披露给他人使用,不仅会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而且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于2013年12月到权利人公司上班,任生产工段长,主要负责泡沫陶瓷过滤片生产过程中的沾浆工艺流程以及协调管理。当事人在权利人公司工作期间,因其所处的工作岗位,可以合法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其违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信息到侵权人公司指导沾浆流水线工作。2021年7月,因在职期间到侵权人公司指导沾浆流水线工作被权利人公司停职除名。2021年8月底到侵权人公司上班,2022年3月被任命为生产经理。当事人在侵权人公司上班期间,使用自己在权利人公司工作时合法知悉并掌握的泡沫陶瓷过滤片技术信息指导生产,并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调整,最终把成形的技术信息录入到办公室电脑上作为参考。经调查,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技术信息属于权利人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和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权利人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局认为,当事人在侵权人公司工作期间,泡沫陶瓷过滤片已经投入生产,虽然使用其掌握的技术信息指导生产,但公司生产所需的配料配方、生产技术参数等不是由当事人提供,违法情节轻微。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态度端正,能够如实陈述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比例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对当事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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