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 市监 执队罚字 〔2020〕 63号 当事人: 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你(单位)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认证标志的产品。你公司从湖南华普磁选科技有限公司以9万元的采购价购进了一台铭牌标识为“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矿用隔爆型电磁除铁器”的机器设备,铭牌标识型号:RBCDD-12T3(RCDD-12T3),生产编号:201906272,防爆合格证号:SHExC17.0035,于2019年3月安装至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义城煤业有限公司。该设备经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鉴定,不是该公司生产的,系冒用该公司名称和安全认证标志的产品。涉案货值金额9万元。
案件性质 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认证标志的产品。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5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四 份, 两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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