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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0-05-18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认证标志的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 市监 执队罚字 〔2020〕 63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410500795734525H(7-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李怀增
违法行为类型 知识产权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27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8

 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 市监 执队罚字 2020 63

 

           当事人:  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你(单位)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认证标志的产品。公司从湖南华普磁选科技有限公司以9万元的采购价购进了一台铭牌标识为“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矿用隔爆型电磁除铁器”的机器设备,铭牌标识型号:RBCDD-12T3(RCDD-12T3),生产编号:201906272,防爆合格证号:SHExC17.0035,于2019年3月安装至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义城煤业有限公司。该设备经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鉴定,不是该公司生产的,系冒用该公司名称和安全认证标志的产品。涉案货值金额9万元。

案件性质

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认证标志的产品。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5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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