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 市监 执队罚字 〔2020〕 69 号 当事人:山西全企商贸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经查,山西全企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装潢使用带有“HUAWEI”及“华为”图案标识的门牌广告,引人误认为是华为公司的授权体验店,造成消费者在消费时的辨认混淆,涉嫌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该公司违法经营额无法准确计算,按无违法经营额处理。 案件性质: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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