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 市监 执队罚字 〔2020〕6号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清窈私享日化店(张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根据2019年11月13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科案源线索移交登记信息,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5日,在该店内检查发现,店内北侧靠墙位置展架最下层摆放有进口化妆品“泥浆”7罐。当事人未提供“泥浆”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生产厂家资质、产品检验报告。
经审批,2019年11月22日,对“泥浆”7罐、予以扣押。
经审批,2019年12月23日,对“泥浆”7罐、予以延期扣押。
3、经审批,2019年11月22日,对本案予以立案。
违法事实:
根据2019年11月13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科案源线索移交登记信息,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5日,在该店内检查发现,店内北侧靠墙位置展架最下层摆放有进口化妆品“泥浆”7罐。当事人未提供“泥浆”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生产厂家资质、产品检验报告,其中“泥浆”化妆品销售1罐,获取违法所得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11月15日对当事人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及现场检查的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份 ,证明2019年11月22日,对“泥浆”7罐、予以扣押。2019年12月23日,对“泥浆”7罐予以延期扣押。
3、询问笔录3份 ,证明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事实及涉案物品进货价格、销售等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5、经营场所照片1张、产品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涉案物品情况。
陈诉申辩及听证情况:
2020年1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案件性质
经营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违反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自由裁量理由: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无阻挠、干扰执法办案等情况。其行为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从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五)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八)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综上,本案建议从轻处理。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予以:1、没收涉案产品“泥浆”7罐。2、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合计12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147;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山西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 晋城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 阳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