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0-09-07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酷果冷链有限公司生活超市擅自销售非碘盐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罚字〔2020〕176 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市酷果冷链有限公司生活超市
注册号 9114050005198815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孔庆芸
违法行为类型 食盐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晋盐”深井精制盐(未加碘)60袋; 2、没收违法所得72元,罚款756元。罚没款共计828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7

晋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罚字〔2020176


当事人:晋城市酷果冷链有限公司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孔庆芸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714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检查时发现:1、该单位销售的“晋盐”深井精制盐(未加碘)属特殊人群食用盐,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非碘盐指定销售点证明。

2019年9月27日至2020年6月18日,该超市购进“晋盐”深井精制盐(未加碘)7件(规格350g/60袋)数量合计420袋,价值756元。批发价每袋1.60元(规格350g),零售价每袋1.80元(规格350g)共计销售360袋,获取违法所得72元。

该超市非指定无碘盐销售网点,顾客购买无碘盐未提供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属擅自销售非碘盐行为。

2020714日,经审批,对涉案物品予以实施扣押。 8月12日,涉案物品予以延长扣押。

2020年721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调查,该超市非指定无碘盐销售网点,顾客购买无碘盐未提供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属擅自销售非碘盐行为。

违反条款:《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第二十条第二款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到当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0年714日,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证明2020年714日,2020年8月12日对涉案物品予扣押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3.询问笔录1 ,证明 2020年7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的事实等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该单位主体当事人的情况

5.取证照片共2张,证明涉案物证及涉案产品情况等。    

6.《盐产品出库登记表》复印件3份,证明购进盐产品数量。

7.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供货方资质主体及当事人的情况。                                   

8.其它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它情况。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08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字[2020]17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的理由):擅自销售非碘盐案。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建议从轻处理。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晋盐”深井精制盐(未加碘)60袋。

 2没收违法所得72元,罚款756没款共计828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户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账号:0490210101004614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9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222号 备案编号: 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6
效能投诉电话:2026032     效能投诉邮箱:jcscjg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