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0-08-24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高平市力德加油站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罚字〔2020〕134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高平市力德加油站
注册号 91140581MAOGUPAKO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魏建勇
违法行为类型 计量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罚款人民币6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4

晋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罚字202013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称:高平市力德加油站

    型:***********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魏建勇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6月24日,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源线索移交登记表(登记编号:2020064),附: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定证书9份,检定证书登记的检定日期:2019年04月28日,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7日

违法事实:经查,该公司在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规格:TB-2222G,出厂编号:2017032505Z(8#)、2017032505Z(9#)、2017032504Z(7#)、2017032504Z(6#);规格:TB2222,出厂编号:20165840GF(5#)、20165840GF(4#)、20165839GF(2#)、20165839GF(1#);规格:TB2211,出厂编号:20152176G(3#)的共9燃油加油检定证书登记的检定日期:2019年04月28日,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7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9燃油加油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9燃油加油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检定证书复印件9份,证明当事人在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9根燃油加油检定日期:2019年04月28日,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7日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案件性质:根据所取得的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之规定,构成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081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市市场监

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字[2020]13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自由裁量的事实的理由: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之规定,因当事人无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故应对当事人进行一般幅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罚款人民币6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户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账号:0490210101004614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8月    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222号 备案编号: 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6
效能投诉电话:2026032     效能投诉邮箱:jcscjg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