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罚字〔2020〕107号
当事人:晋城经济开发区东金造型理发店(张展维)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展维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6月19日上午,执法人员在晋城经济开发区东金造型理发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门外右侧贴有海报“疫情期间本店特推出以下活动:活动价剪发8.8元”等广告语,在海报的最后一行印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东鑫造型所有”的字样。在店内吧台右侧贴有同样的海报,海报最下方一行印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东鑫造型所有”的字样。 2020年6月23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属实。由于活动时间较短,没有顾客参与此次活动,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 6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执法检查时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 对当事人询问时,当事人承认其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相关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张展维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取证照片共3张 ,证明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2020年7月1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案。 违反条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处罚依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调查期间又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主动撤除宣传海报,其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2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147;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日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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