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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0-09-01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同安堂康保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处方药广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罚字〔2020〕171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市同安堂康保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502729675774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刘雷利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以:1.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予以罚款50000元;2.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行为予以罚款1300元。合并罚款共计:513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1

晋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罚字〔2020〕171号


当事人:晋城市同安堂康保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雷利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移交的案源线索,2020年715,执法人员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刘峰带队到晋城市同安堂康保有限公司,检查该公司于2020年7月4日在晋城同安堂药店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名为“【晋城同安堂】实例印证!广誉远牛黄清心丸治疗中风后遗症效果就是好”、“【晋城同安堂】2020‘三伏贴’/‘冬病夏治’三伏贴开始预约啦!”的相关情况,总经理刘雷利承认确有发布上述相关内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涉嫌违法内容的发布,当事人现场对以上内容进行了删除。

2020年7月21日,经审核,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晋城市同安堂康保有限公司:1.2020年6月27日、7月4日,从广誉远牛黄清心丸微信公众号转发了名为“【晋城同安堂】实例印证!广誉远牛黄清心丸治疗中风后遗症效果就是好”的处方药广告发布在晋城同安堂药店微信公众号上。

2.于2020年6月20、6月27日、7月4日在晋城同安堂药店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名为“【晋城同安堂】2020‘三伏贴’/‘冬病夏治’三伏贴开始预约啦!”的广告,广告内容中宣称防病治病、疗效显著。广告费为1300元/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7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执法检查时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时,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属实及相关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雷利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情况说明》、《微信公众平台代运营合同》及相关微信截屏,证明当事人情况说明及涉案广告费、转发广告等相关情况。

5.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证明 本案相关的其他情况。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08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处方药广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违反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鉴于当事人及时删除违法广告,在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结合本案当事人只在本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转发时间短,浏览人群有限,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经案审会讨论决定本案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以:

1.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予以罚款50000元;

2.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行为予以罚款1300元。

合并罚款共计:513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147;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日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9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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