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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0-11-03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要求明码标价、违反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市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502065573483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梁新社
违法行为类型 价格
行政处罚内容 1.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予以:处以1000元罚款;2.对违反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行为予以: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15766.22元。合并处罚:罚款人民币16766.22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按规定要求明码标价,不得违反政府定价收取电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3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罚字2020 99


当事人:晋城市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新社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420日上午,执法人员在晋城市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1.该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公共场所、物业公司办公室均未张贴水电费、物业费等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明细公示情况;2.该物业公司收取华西小区26、27两楼居民的电费为0.53元/度。执法人员当场从该物业公司办公室电脑上调取了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的居民电费收费记录。

2020年4月27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经调查,晋城市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两个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要求明码标价。你公司未在所管理的物业小区办公室及小区公共场所张贴物业费、水电费等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明细公示情况。

2.违反政府定价收取电费。你公司向所管理的华西小区(26、27号楼、西关苗孟路(3、4、5号楼)小区居民收取电费时存在加价行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晋城供电公司对你公司所管理的小区居民销售的电价为0.487元/度,你公司向小区居民收取的电费为0.53元/度,每度电向居民多加价0.043元。多收取居民电费共计15766.2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证明执法人员2020年420日对当事人处进行了执法检查及现场检查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及授权委托情况。

3.询问笔录1,证明询问调查情况、当事人收取居民电费情况及电费加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

4.晋城市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费违法所得统计表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电费违法所得情况。

5.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收款收据复印件及计费清单,证明山西省电力公司对当事人所管理的华西小区(26、27号楼、西关苗孟路(3、4、5号楼居民销售的电价为0.487元/度。

6.晋城市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西小区26、27号楼、西关苗孟路(3、4、5号楼电费收取明细表及小区管理收据复印件、用户购电记录查询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向所管理的小区居民收取电费为0.53元/度

7.退收居民电费表证明当事人已全部退还多收小区居民电费的情况。

8.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证明本案相关的其他情况。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0624,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未按规定要求明码标价违反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违反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第十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第十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四十二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三十九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进行整改,并积极开展退费工作,将多收居民电费款全部退还给小区居民,其行为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七条第二、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行政处罚内容

  1. 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予以:处以1000元罚款;

  2. 违反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行为予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15766.22元。

合并处罚:罚款人民币16766.22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按规定要求明码标价,不得违反政府定价收取电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147;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日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7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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