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罚字〔2020〕136号
当事人:晋城市正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李江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源线索,执法人员由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张晓星带队到晋城市正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检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21日、7月1日、7月11日在晋城市正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名为“花茶正当时,防血栓,活血脉,清肝火,夏天最适合的茶全都有!”的相关情况, 其内容中菊花茶、山楂茶具有“扩张血管、降低血糖、降低血压”等疾病治疗功能,负责人李江英承认确有发布上述相关内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予以改正,停止涉嫌违法内容的发布。
2020年7月22日,经审核,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21日、7月1日、7月11日在晋城市正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名为“花茶正当时,防血栓,活血脉,清肝火,夏天最适合的茶全都有!”的广告,其内容中菊花茶、山楂茶具有“扩张血管、降低血糖、降低血压”等疾病治疗功能,负责人李江英承认确有发布上述广告。广告费为1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7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执法检查时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时,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属实及相关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李江英身份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质量保证体系调查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证明本案相关的其他情况。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0年8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发布疾病治疗功能广告案。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147;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日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8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