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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0-09-30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易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罚字〔2020〕 191 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易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502MA0K0BNW3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俊峰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30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执队罚字〔2020〕 191 号


当事人:晋城易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俊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移交的案源线索:晋城易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散发的扇子上称“‘提高30%学习的效率’,以学生名字和分数及考入院校作宣传。”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1日到晋城易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办公室有1把上述的扇子,且扇子内容与上述扇子一致。

2020年8月24日,经审核,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20日在晋城市城区慧艺装潢部制作扇子1000把,制作费用300元,中考期间散发了三天,现余扇子1把。散发的扇子上称:“手把手指导陪画、带画、改画、评画,至少提高30%的学习效率。”扇面上还印有学生名字、美术分、文化分和考入院校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照片3张,证明8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执法检查时的情况。

2.询问笔录1,证明 对当事人询问时,当事人承认其违反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相关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案广告费、公司收支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09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147;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日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9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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