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罚字〔2020〕17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名称: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晋城太行路店
类 型:**************
住 所:**************
法定代表人:郝王静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经营范围:************************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7月3日,接上级案源线索移交登记表(登记编号:2020109)附:照片1张、录音文件1个。2020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晋城太行路店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播放舒尔雅牌奥利司他胶囊的广告,广告词内容为“舒尔雅牌奥利司他胶囊,抑制饮食中30%脂肪吸收,减脂、减肥、降低肥胖危险因素,适用商务应酬、身材不佳、肥胖三高、爱美女性、产后瘦身、青年肥胖人群,舒尔雅牌奥利司他胶囊,国药准字减肥药,国家专利金奖,安全不伤身,只在肠道起作用,不进入血液循环,不参与肌体代谢,不腹泻、不乏力,央视上网品牌,有公信力,值得信赖”。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当事人根据相关网站期刊免费截取片段文字材料编辑成舒尔雅牌奥利司他胶囊的宣传广告词,再将广告词输入免费下载的语音合成器,自动生成相应的语音文件,于2020年7月1日开始在店内播放关于舒尔雅牌奥利司他胶囊的宣传语音广告。无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店内播放舒尔雅牌奥利司他胶囊的语音广告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7月1日开始为推销舒尔雅牌奥利司他胶囊播放舒尔雅牌奥利司他胶囊的语音广告及语音广告来源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舒尔雅牌奥利司他胶囊宣传语音广告词1份,证明当事人播放的舒尔雅牌奥利司他胶囊的宣传语音广告内容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舒尔雅牌奥利司他胶囊的配送单复印件2份、销售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舒尔雅牌奥利司他胶囊的事实。
5、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打印件6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舒尔雅牌奥利司他胶囊和播放舒尔雅牌奥利司他胶囊宣传语音广告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案件性质:根据所取得的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构成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
意见:2020年8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字【2020】17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自由裁量的事实的理由: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存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而且能够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经我局案审会讨论一致认为应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播放该语音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2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账号:0490210101004614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9月 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