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0-11-09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育才驾驶员培训学校发布不符合规定的培训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 市监 执队罚字 〔 2020 〕 204 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市育才驾驶员培训学校
注册号 911405007136632753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闫军良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1、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共计7284.5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9

 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 市监 执队罚字 2020 204

当事人:晋城市育才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闫军良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根据上级交办,2020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育才驾驶员培训学校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委托晋城市新闻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在93.5交通广播上为其播放广告,广告内容为“春暖花开考驾照,来育才驾校,20年驾培品牌,培育超8万名司机,1对1教学,45天拿证,活动期间学费立减等”等相关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建议立案调查。

2020413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发布不符合规定的培训广告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4月13日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及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当事人称该条广告,是委托93.5交通广播给发布的,对发布的广告内容也认可。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物证及书证情况、现场检查取证情况等。(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0102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案件性质:发布不符合规定的培训广告案。

    调查期间,当事人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配合了调查取证,无阻挠、干扰执法办案等情况。称认识到了自身错误,主要是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不是有意触犯法律的。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本案建议从轻处理。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对当事人发布不符合规定的培训广告的行为:

   1、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共计7284.5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147;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 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  阳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 月 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222号 备案编号: 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6
效能投诉电话:2026032     效能投诉邮箱:jcscjg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