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罚字〔2020〕2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名称:晋城市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 型:***********
住 所:***************
法定代表人:郝金波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经营范围:******************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9月10日,接上级案源线索移交登记表(登记编号:2020189)附:照片3张、彩页1份。2020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城市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展厅表演开放活动及现场发放彩页宣传活动,彩页内容称“价值洼地 腾飞在即 万腾·观澜城,洞悉城市向东发展格局,择址晋城东北板块,外接北部发展新区--晋煤新区、高铁新区空港新区以及丹河新城市,区域未来价值不言而喻”、“社区内每立方米空气含负氧离子高达2万个,相当于城市空气负氧离子含量的400至500倍”等表述语。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一是当事人根据自己主观判断编辑了“价值洼地 腾飞在即 万腾·观澜城,洞悉城市向东发展格局,择址晋城东北板块,外接北部发展新区--晋煤新区、高铁新区空港新区以及丹河新城市,区域未来价值不言而喻”广告语;二是当事人根据百度搜索对比森林覆盖率自编了“社区内每立方米空气含负氧离子高达2万个,相当于城市空气负氧离子含量的400至500倍”广告语。此彩页共制作了2000份,费用共计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散发彩页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散发的彩页广告内容来源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彩页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内容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制作彩页费用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制作彩页费用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散发的彩页广告内容来源的事实。
6、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散发彩页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案件性质:根据所取得的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之规定,构成发布表示表示价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的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
意见:2020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字【2020】2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自由裁量的事实的理由: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故我局认为应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散发彩页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散发彩页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账号:0490210101004614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