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罚字〔2020〕200 号
当事人:山西金鹏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智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山西金鹏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位于新市西街大华百年城销售部的经营场所内,在面对消费者开放区域张贴有一张商铺的宣传介绍广告,广告上写有“投资大华购物中心金铺5大理由”、“产权商铺、收益稳定、回报率高”、“有效保证了投资收益”、“商铺投资普遍回报率5%-12%左右,升值空间较大”等字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8月4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10月16日,经审批,对当事人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违法事实: 经调查,山西金鹏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新市西街大华百年城销售部的经营场所内,在面对消费者开放区域张贴有一张商铺的宣传介绍广告,广告上写有“投资大华购物中心金铺5大理由”、“产权商铺、收益稳定、回报率高”、“有效保证了投资收益”、“商铺投资普遍回报率5%-12%左右,升值空间较大”等字样,其广告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上述广告是当事人于广告公司处制作,并于2020年7月21日张贴在其销售部的经营场所内。广告费用为21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7月28日对当事人处进行了检查及现场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授权委托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扣押的白酒用于销售、产品购进和销售情况等。 4.广告照片3张 证明 当事人制作的广告,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5.微信转账聊天记录截图照片、广告费用明细单照片各1份。证明 广告费用。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陈诉申辩及听证情况: 2020年10月16日,经审批,对当事人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案件性质 违反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自由裁量理由: 当事人无从轻或从重情节,本案予以一般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425.6元; 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147;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山西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 晋城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 阳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10 月 2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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