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罚字【2020】142号
当事人: 晋城市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500058864135Q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王淑艳
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7月6日,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城市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堂内摆放有房源信息公司栏、9块房型展示图和前台放有彩页广告。其中:9块房型展示图、彩页广告正面均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五证和彩页广告,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未实施强制措施。
2020年7月10日,当事人提供了9块展示图照片,并对其进行了询问。
2020年7月13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0年7月24日,当事人提供了彩页广告的发票和9块展示图的广告费用收据。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晋城市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店堂内9块房型展示图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彩页广告正面大标题面积未表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但彩页背面具体户型图已标明为“建筑面积”,故当事人广告费用为9块展板广告费用共计525元。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0年7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及现场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提供了加盖公章的现场9块展板照片和彩面广告,证明当事人存在发布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地产广告事实;
3.询问笔录1份、广告费用发票、清单和收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以上事实以及广告费用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等五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法人委托授权情况。
以上证据或笔录均由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2020年8月2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案件性质:发布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房地产违法广告。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无法定从轻或从重处罚理由,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如下处罚:罚款105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147;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9 月 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