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罚字 〔2020〕 207 号
当事人: 晋城市城区雷海龙养骨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雷海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8月13日市局转办,登记编号(2020167)。2020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核查。当事人对其发布的宣传广告卡片内容表示确认。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明:你(店)的经营场所摆放有用于宣传的卡片,其内容:天沐养骨堂主要调理:“颈椎病、肩周炎、肩周粘连、腰椎间盘突出、腰椎管狭窄、骨质增生、骨刺、脚跟骨刺、四肢麻木发凉、坐骨神经痛、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网球肘炎、膝关节滑囊积液、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急性扭挫伤等各种关节疼痛骨科疾病”、本店承诺“病轻者一至两个疗程治愈(一个疗程十次)”、“病重者三个疗程治愈”、“三个疗程未治愈者为其免费治疗,病人不再花冤枉钱,五年内有复发,免费治疗”、“纯中药膏治疗无副作用”、“凭此卡7月18日—7月24日免费,免费治疗免费试贴”。当事人共制作宣传卡片200张,费用共计8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2020年8月21日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取证照片4张、宣传卡片1张,证明2020年8月21日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4.当事人2020年8月25日写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印制宣传卡片内容、数量、金额等违法事实。
5. 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0年10月29日我局对你(店)下达了晋城市监执队罚罚告字〔2020〕2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你(店)广告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构成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你(店)宣传广告用语违法行为等情况,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你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构成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之规定。
决定对你(店)予以: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60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147;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晋城市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11 月 15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