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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0-11-15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雷海龙养骨堂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罚字 〔2020〕 207 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晋城市城区雷海龙养骨堂
注册号 92140502MA0L79JL1A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雷海龙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60元人民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5

 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罚字 2020 207


当事人: 晋城市城区雷海龙养骨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雷海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8月13日市局转办,登记编号(2020167)。2020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核查。当事人对其发布的宣传广告卡片内容表示确认。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明:你(店)的经营场所摆放有用于宣传的卡片,其内容:天沐养骨堂主要调理:“颈椎病、肩周炎、肩周粘连、腰椎间盘突出、腰椎管狭窄、骨质增生、骨刺、脚跟骨刺、四肢麻木发凉、坐骨神经痛、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网球肘炎、膝关节滑囊积液、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急性扭挫伤等各种关节疼痛骨科疾病”、本店承诺“病轻者一至两个疗程治愈(一个疗程十次)”、“病重者三个疗程治愈”、“三个疗程未治愈者为其免费治疗,病人不再花冤枉钱,五年内有复发,免费治疗”、“纯中药膏治疗无副作用”、“凭此卡7月18日—7月24日免费,免费治疗免费试贴”。当事人共制作宣传卡片200张,费用共计8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2020年8月21日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取证照片4张、宣传卡片1张,证明2020年8月21日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4.当事人2020年8月25日写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印制宣传卡片内容、数量、金额等违法事实。                                            

5. 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0年10月29日我局对你(店)下达了晋城市监执队罚罚告字〔2020〕2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你(店)广告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构成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你(店)宣传广告用语违法行为等情况,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你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构成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之规定。

决定对你(店)予以: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60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147;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晋城市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11 月  15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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