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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1-09-17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泽州县汇景旅游集散有限公司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1〕262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泽州县汇景旅游集散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525MA0H9RH03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申慧慧
违法行为类型 特殊标志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8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7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2021262号

当事人:泽州县汇景旅游集散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1.2021年6月15日,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案源线索移交(登记编号:2021134):“山西汽运集团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大美太行晋城游网络平台发布运输服务广告,该广告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地址为: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红星西街163号。”2021年6月18日上午执法人员依法到上述地址的单位山西汽运集团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其负责人称宣传广告中的单位是“晋城市全域旅游集散中心”,地址在客运东站售票厅。执法人员立即到“晋城市全域旅游集散中心”即“泽州县汇景旅游集散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大美太行晋城游”微信公众号4月26日发布标题为“晋城各单位红色活动大全,快留存!”的文章,内容为:“晋城市全域旅游集散中心  服务热线:0356-8981222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The 100th Anniversary of the Founding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晋城市全域旅游集散中心推出系列红色教育培训方案,覆盖全国主要红色教育基地...我们还可结合不同需求,推出个性化主体定制方案。欢迎来电垂询:0356-8981222 地址:晋城市全域旅游集散中心(客运东站售票厅)晋城区域内红色线路10个(图片)...,山西省内红色线路4个(图片)...,河南省红色线路6个(图片)...,河北省红色线路2个(图片)...,陕西省红色线路2个(图片)...阅读5210  赞9  在看6”的宣传广告推文。现场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宣传广告推文打印件共22页。

2.2021年7月19日,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案源线索移交(登记编号:2021164):“山西汽运集团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大美太行晋城游网络平台发布'学党史、铭初心'晋城市家门口的红色线路推荐广告,该广告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2021年7月21日上午,执法人员依法对泽州县汇景旅游集散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打开当事人名为“大美太行晋城游”的微信公众号,发现其在2021年5月26日发布有一篇名为:“学党史、铭初心!'晋城市家门口'的红色线路推荐!”的宣传广告推文,点开其文章显示该内容已被发布者删除。现场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宣传广告推文的打印件2页,工作人员刘静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021年6月25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申慧慧的身份证复印件。

2021年7月5日,经审核,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7月7日,对当事人第一次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其发布标题为“晋城各单位红色活动大全,快留存!”的宣传广告推文属实,并提供了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资料。

2021年7月8日,当事人提供了其副经理郭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021年7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其发布标题为“学党史、铭初心!'晋城市家门口'的红色线路推荐!”的宣传广告属实并已删除。当事人提供了山西汽运集团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山西汽运集团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李军社的身份证复印件。

2021年8月12日,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的情况说明。

2021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做进一步现场调查取证,在其吧台电脑上拷贝了当事人2021年4月至7月成团记录电子资料,并现场打印了当事人两份成团登记单:2021年5月15日黄崖洞+武乡团、2021年7月10日-11日西柏坡+大寨团,法定代表人申慧慧现场签字并确认。

2021年8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三次询问调查。

经查,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中共中央宣传部拥有100周年庆祝活动特殊标识的所有权。“大美太行晋城游”系山西汽运集团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当事人是山西汽运集团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负责“晋城市全域旅游集散中心”的所有业务。“大美太行晋城游”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是由当事人编辑并发布。当事人在未经中共中央宣传部许可的情况下,于2021年4月26日在其“大美太行晋城游”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晋城各单位红色活动大全,快留存!”的宣传广告推文中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做宣传旅游线路的推荐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源线索移交表及相关资料,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2.现场笔录3份、现场检查照片及打印件31,证明2021年6月18、7月21日、8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执法检查时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李军社身份证复印件、申慧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及授权委托情况

4.询问笔录3,证明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23日、2021年8月26日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时情况。

5.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资料,证明当事人山西汽运集团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晋城市全域旅游集散中心的关系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打印件3页,证明当事人的公示情况。

7.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说明、庆祝活动标识所有权相关资料,证明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说明及庆祝活动标识所有权情况。

8.旅游集散逐日登记表4页,证明当事人的宣传广告推文用于商业广告的情况。

9.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宣传广告删除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1年9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根据“《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说明》第二条:使用要求。2.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第三条:使用管理。1.庆祝活动标识所有权属于中共中央宣传部。”之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管理范畴。上述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

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之规定,构成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1.当事人在大美太行晋城游网络平台发布的名为“学党史、铭初心!'晋城市家门口'的红色线路推荐!”的宣传广告推文,市局移交线索仅有一张图片,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主动删除,相关证据并不充分。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本行为不予处罚。

2.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宣传广告使用了特殊标志,构成违法行为,但其发布的广告与其日常经营活动不构成必然联系,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3.当事人从发布上述宣传广告到执法人员检查的时间较长,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十五)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本案对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款8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147;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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