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罚字〔2021〕2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名称:山西兰花酿造有限公司 类型:其它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成立日期:2003年05月22日 业务范围: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山西兰花酿造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在该公司库房发现堆放有各种包装的醋,其中“三牛”醋有62箱(规格:6瓶/箱,2提/箱,500ml/瓶),其外包装箱上有“三牛精神 中国圆梦”、“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纪念醋”、“The 100th Anniversary of the Founding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字样标识;包装箱内放置有2个纸质手提袋,手提袋上带有“三牛精神 中国圆梦”、“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纪念醋”、“The 100th Anniversary of the Founding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字样标识;每瓶醋的透明包装盒上有“三牛精神 中国圆梦”、“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The 100th Anniversary of the Founding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字样标识。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3年05月22日,于2021年6月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特意设计了一款“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纪念醋”,主要用于收藏、橱窗陈列。其外包装箱上有“三牛精神 中国圆梦”、“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纪念醋”、“The 100th Anniversary of the Founding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字样标识;包装箱内的2个纸质手提袋上带有“三牛精神 中国圆梦”、“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纪念醋”、“The 100th Anniversary of the Founding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字样标识;每瓶醋的透明包装盒上有“三牛精神 中国圆梦”、“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The 100th Anniversary of the Founding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字样标识。这款纪念醋生产了一个批次,共计483提(3瓶/提),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经销售60提,销售金额15822元,生产成本108.92元/提,违法所得928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库存纪念醋数量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设计生产纪念醋及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成本、销售价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明细表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纪念醋数量及销售价格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瓶装类产品生产成本结转表1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数量及生产成本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设计生产纪念醋的设计理念及剩余其他纪念醋用途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案件性质:依据所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借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为促销而特意设计了一款带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The 100th Anniversary of the Founding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字样标识的纪念醋,依据《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说明》“二、使用说明,2、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三、使用管理,1、庆祝活动标识所有权属于中共中央宣传部”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设计理念,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应属于《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管理范畴。 当事人在其生产的商品内外包装及手提袋上使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The 100th Anniversary of the Founding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字样标识,与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文字和英文部分字体、字形完全相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之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的文字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 意见:2021年9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字【2021】25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自由裁量的事实的理由: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情节轻微,故本局认为应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带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The 100th Anniversary of the Founding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字样标识的商品62箱;没收带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The 100th Anniversary of the Founding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字样标识外包装箱330个、手提袋564个、礼盒259套; 2、没收违法所得9286.8元; 3、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账号:0490210101004614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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