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1-07-28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嫣然美皮肤管理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罚字〔2021〕213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晋城市城区嫣然美皮肤管理中心
注册号 92140502MA0KA52U1E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李建丽
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2、罚款人民币12666。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8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罚字2021 213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嫣然美皮肤管理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城区嫣然美皮肤管理中心店进行检查时,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摆放有“isov mesorepairserum,3盒、“isov uvblockcrerm,50ml,5盒”、isov,150ml,  3盒”、“isovperfectcover,1盒”、“isov complexueserum,2盒”、“isov perfectmaicbb,50ml,1盒”、“DERMALINE,32g,1盒”、“mbertree,700ml,1桶”、“isovspideralp,1盒”、“isov misorepairserum3盒”、“isov fermentedmesotw,2盒”、“isov,200ml,2盒”、“isov mesofillscream,50ml,1盒”、“isovperfectmagecbb50ml1盒”、“isov fermentedmesofp,120ml,1盒”、“isov bluetansycreammask,200ml,4盒”、“DERMACINE,200ml,1盒”、“DERMALINE,150ml,1盒”、“CELL REPAIRBOOSTERAMPOULE,2盒”、“羽宁祛痘液,35ml,17瓶”。

经向当事人确认,上述产品分别为:“素瑞施补水喷雾”、“素瑞施积雪草霜”、“素瑞施愈创天蓝霜”、“素瑞施气垫霜”、“素瑞施低聚糖补水精华”、“素瑞施美白亮肤补水精华”、“德媄娜补水面膜”、“收缩毛孔软膜”、“素瑞施蛛丝肽”、“素瑞施肌肽修复面膜”、“素瑞施补水安瓶”、“素瑞施修复水(乳液)”、“素瑞施滋润舒缓修护面霜”、“素瑞施遮瑕保湿霜”、“素瑞施润白修护精华”,素瑞施补水修护润白面膜、“德美娜乳液”、“德美娜洗面奶”、“羽宁祛痘液”上述产品现场均无法提供中文标签、购进票据及厂家资质。当日,经审批,执法人员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涉案产品予以扣押。

510,经审批,对本案立案。

5月13日,对该店店长进行了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5月26日,经审批,对扣押物品予以延期。

6月25日,经审批,对扣押物品予以解除。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2021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城区嫣然美皮肤管理中心(李建丽)进行检查时,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摆放有“isov mesorepairserum,3盒、“isov uvblockcrerm,50ml,5盒”、isov,150ml,  3盒”、“isovperfectcover,1盒”、“isov complexueserum,2盒”、“isov perfectmaicbb,50ml,1盒”、“DERMALINE,32g,1盒”、“mbertree,700ml,1桶”、“isovspideralp,1盒”、“isov misorepairserum3盒”、“isov fermentedmesotw,2盒”、“isov,200ml,2盒”、“isov mesofillscream,50ml,1盒”、“isovperfectmagecbb50ml1盒”、“isov fermentedmesofp,120ml,1盒”、“isov bluetansycreammask,200ml,4盒”、“DERMACINE,200ml,1盒”、“DERMALINE,150ml,1盒”、“CELL REPAIRBOOSTERAMPOULE,2盒”、“羽宁祛痘液,35ml,17瓶”。

经当事人确认,上述产品分别为:“素瑞施补水喷雾”、“素瑞施积雪草霜”、“素瑞施愈创天蓝霜”、“素瑞施气垫霜”、“素瑞施低聚糖补水精华”、“素瑞施美白亮肤补水精华”、“德媄娜补水面膜”、“收缩毛孔软膜”、“素瑞施蛛丝肽”、“素瑞施肌肽修复面膜”、“素瑞施补水安瓶”、“素瑞施修复水(乳液)”、“素瑞施滋润舒缓修护面霜”、“素瑞施遮瑕保湿霜”、“素瑞施润白修护精华”,素瑞施补水修护润白面膜、“德美娜乳液”、“德美娜洗面奶”上述产品是当事人的一个朋友“慧芝”通过微信购买的产品,今年三月份给了当事人放在店里让代售或者是给顾客用,并无销售出去,随后可以提供销售价格,但都提供不了厂家资质和中文标签;“素瑞施补水喷雾”售价3×85元/盒、“素瑞施积雪草霜”售价5×55元/盒、“素瑞施愈创天蓝霜”售价3×32元/盒、“素瑞施气垫霜”售价1×99元/盒、“素瑞施低聚糖补水精华”售价2×68元/盒、“素瑞施美白亮肤补水精华”售价1×40元/盒、“德媄娜补水面膜”售价1×38元/盒、“收缩毛孔软膜”售价1×65元/盒、“素瑞施蛛丝肽”售价1×120元/盒、“素瑞施肌肽修复面膜”售价3×50元/盒、“素瑞施补水安瓶”售价2×50元/盒、“素瑞施修复水(乳)”乳液售价1×158元/盒、修复水售价1×150元/盒;“素瑞施滋润舒缓修护面霜”售价1×185元/盒、“素瑞施遮瑕保湿霜”售价1×58元/盒、“素瑞施润白修护精华”售价1×69元/盒、“素瑞施补水、修护、润白面膜售价1×75元/盒、“德美娜乳液”售价1×55元/盒、“德美娜洗面奶”1×42元/盒;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166元,无违法所得。

“羽宁祛痘液”系兰花城初肌工作室赠送,当事人自己试用,该店不主营化妆品,只给顾客做护理,未见祛痘液使用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该店现场未提供涉案产品中文标签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当事人承认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涉案产品购进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4.附36张产品无中文标签的照片复印件且当事人签字确认。

5.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4月27日现场检查时,涉案产品摆放在当事人销售柜台上用于销售的事实。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随附清单各1份,证明对涉案产品进行扣押,及扣押物品数量等情况。

7.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他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案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1年7月21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下达了晋城市监执队听告字[2021]2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自由裁量的事实的理由: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积极提供相关材料,其违法经营额达不到涉嫌犯罪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以从轻罚款幅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人民币12666。(以下空白)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14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728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222号 备案编号: 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6
效能投诉电话:2026032     效能投诉邮箱:jcscjg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