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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1-09-02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山西甜美生活商贸有限公司无照经营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1〕256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山西甜美生活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100MA0GLPW7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姜辉
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5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2

晋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1256

当事人: 山西甜美生活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1年3月8日,执法人员对晋城兰花城2楼orange美丽中心进行检查时,在该店销售柜台上发现:1、“姜力原、生姜汁、生姜皂、净含量80g;2、“爱纪二十元水润焕颜粉饼、21号”;3、“sk-II肌因光蕴环采祛斑精华露50毫升,1盒”;4、“兰蔻奇迹香氛1盒”;5、“雅诗兰黛新紧实抗皱竹粹水1盒”;6、“兰蔻全新精华肌底液1盒”以上6种产品现场均未提供购进票据、厂家资质、化妆品备案凭证;该店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当日,经审批,执法人员下达《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对涉案产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3月8日经审批,执法人员下达《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对涉案产品予以先行保存。

3月15日经审批,执法人员下达《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审批》,对涉案产品予以解除。

3月25日,经审批,对本案立案。

3月23日,当事人提供了新办理的营业执照。

3月30日,对该店店长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5月31日,当事人因退场撤店,将新办理营业执照予以注销。

7月8日,对兰花城招商部经理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8月16日,对山西甜美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主管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案件事实)2021年3月8日,执法人员对晋城兰花城2楼orange美丽中心进行检查时,在该店销售柜台上发现:1、“姜力原、生姜汁、生姜皂、净含量80g;2、“爱纪二十元水润焕颜粉饼、21号”;3、“sk-II肌因光蕴环采祛斑精华露50毫升,1盒”;4、“兰蔻奇迹香氛1盒”;5、“雅诗兰黛新紧实抗皱竹粹水1盒”;6、“兰蔻全新精华肌底液1盒”。以上6种产品均从山西甜美生活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随后提供了相关资质票据,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予以了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晋城兰花城2楼orange美丽中心原为山西甜美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与晋城兰花城联营商户,后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1月改为单体租赁经营,实际经营方仍为山西甜美生活商贸有限公司,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其未办理有效《营业执照》,所用营业执照为山西甜美生活商贸有限公司。执法人员调取该店的财务报表,显示为亏损状态,目前该店已经撤场闭店,执法人员认定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该店现场未提供该店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3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当事人承认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4.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3月8日现场检查时,该店是无照经营。

5.《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及随附清单各1份,证明对该店产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及登记保存数量等情况。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他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本局于2021年8月24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字[2021]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涉及从轻从重情节,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本案建议予以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14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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