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1-08-13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山西妆甲饰界美容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1〕226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山西妆甲饰界美容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502MA0K9KJ77P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牛芹芹
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
行政处罚内容 1. 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 2. 罚款人民币5024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3

晋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1226

当事人:山西妆甲饰界美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1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山西妆甲饰界美容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在该店营业场所一楼货架上发现1、摆放有无中文标签的“AN SUO SOAK OFF GEL TopCoat共四盒,经向当事人确认,上述产品为:“指甲油”。2、在该店二楼货架检查发现,若熙玻尿酸SPA身体磨砂、喜舒雅康(粤妆20161583)、医用冷敷贴、婴肌种子修复套、韩琪蕊蕾黑头导出精华液、HX-B02亮颜四宝、玻尿酸原17瓶和洋甘菊保湿原液16瓶,以上9种产品现场均无法提供购进资质票据及备案凭证,均无台账记录。当日,经审批,执法人员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涉案产品予以扣押。

2021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对店长刘倩倩进行询问。

2021年4月16日,经审批,对山西妆甲饰界美容有限公司予以立案。

2021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对法人牛芹芹进行询问。

2021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法人牛芹芹进行第二次询问。

2021年5月13日,经审批,执法人员对扣押物品予以延长扣押期限。

2021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主管魏小静进行询问。

2021年6月15日,经审批,执法人员对扣押物品予以解除扣押。

2021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法人牛芹芹进行第三次询问。

经查,(案件事实)1、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AN SUO SOAK OFF GEL TopCoat”(指甲油)4盒为美甲项目使用,无法说明购进来源,涉案货值金额40元;玻尿酸原液20瓶、洋甘菊保湿原液20瓶为护肤项目使用,涉案货值金额200元;综上,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涉案货值金额共240元。

2、当事人经营的若熙玻尿酸SPA身体磨砂,GD.FDA(1992)卫妆准字29-XK-0469,深圳巧侬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批号20141010,限用日期20201009,已超过有效期涉案货值金额23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414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于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4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经营过期化妆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4月14日现场检查时,涉案产品摆放在当事人销售柜台上用于经营的事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随附清单各1份,证明对涉案产品进行扣押,及扣押物品数量等情况;

6、其他材料。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本局于2021年8月5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字[2021]226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1、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AN SUO SOAK OFF GEL TopCoat指甲油”和玻尿酸原液等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2、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若熙玻尿酸SPA身体磨砂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涉及从轻从重情节,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本案建议予以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

2. 罚款人民币5024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14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8月13日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222号 备案编号: 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6
效能投诉电话:2026032     效能投诉邮箱:jcscjg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