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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2-03-01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虞之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8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市虞之城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502MA0K2HBP7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郭长军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行为从轻处罚,没收6瓶“五木色油橙红色油”,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人民币5125元(罚没共计515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管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1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8

当事人:晋城市虞之城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1月7日,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城区小福邸饭馆(高宇帅)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在该单位负一楼食品库房内发现6瓶标签标注名称为“五木色油橙红色油”的物品,标签标识有“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见瓶底,保质期18个月,制造商:东莞五木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南城区宏图高新科技开发区,电话(0769)22983102 传真:(0769)22980466,PRO:2021/06/01,EXP:2022/12/01”等字样,在该物品的瓶身及标签上未见生产许可证编号。晋城市城区小福邸饭馆(高宇帅)现场提供了该物品的购进单据(晋城市虞之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                                            

根据单据显示供货商信息,2022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对晋城市虞之城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在该单位一楼经营场所及二楼食品库房未发现外标签标注为“五木色油橙红色油”的物品。2、晋城市虞之城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提供了“五木色油橙红色油”物品的购进单据,单据显示有:郑州宜荣调味商贸销售单;客户:郭长军;销售日期:2021-07-05;No:XS202107050004;编号4色素;总量1;单位:件;单价130;金额:130;订货电话:13663835212;订货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调味食品城3区2230”等内容。

2022年1月18日,对晋城市虞之城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郭长军询问调查,郭长军称因某客户需要餐盘裱花,于是从郑州信基市场宜荣调味商行购进1件(20瓶)“五木色油橙红色油”,购进单价130元,折合每瓶6.5元,无法提供供货商相关资料及产品相关资料。购进之后仅销售过一次,剩下未销售的物品退货给了其供货商。购进单据中“色素”即为“五木色油橙红色油”。

2022年1月18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2年1月20日,对晋城市城区小福邸饭馆(高宇帅)经理高文勇询问调查,高文勇称执法检查时发现的“五木色油橙红色油”物品可提供供货商资料及购进单据,是2022年1月6日从晋城市虞之城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0瓶,每瓶单价9元,购进单据中的“橙子”即是指“五木色油橙红色油”物品。物品仅用作装饰底盘,不直接接触食品,未做食品添加剂使用。

2022120日,经审批,对晋城市城区小福邸饭馆(高宇帅)扣押的6瓶“五木色油橙红色油”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晋城市城区小福邸饭馆(高宇帅)当场将6瓶“五木色油橙红色油”退还给晋城市虞之城商贸有限公司,晋城市虞之城商贸有限公司当场退款。经审批,执法人员当场对6瓶“五木色油橙红色油”予以扣押,并告知了晋城市虞之城商贸有限公司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当事人未进行陈诉申辩。

2022年2月18日,经审批,对扣押的6瓶“五木色油橙红色油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了晋城市虞之城商贸有限公司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当事人未进行陈诉申辩。  

违法事实: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2022年1月7日,执法人员在对晋城市城区小福邸饭馆(高宇帅)执法检查中发现6瓶标签标注名称为“五木色油橙红色油”的物品,在该物品的瓶身及标签上未见生产许可证编号。根据晋城市城区小福邸饭馆(高宇帅)提供的购进单据、供货商相关资料,2022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对晋城市虞之城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五木色油橙红色油”物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一张购进单据,单据显示“五木色油橙红色油”为当事人从郑州宜荣调味商贸购进。

经调查,外标签标注为“五木色油橙红色油”的物品,标注净含量为200克,根据物品瓶身标示“可增加食品自然颜色、与食品直接调剂装饰、是食品行业的必选之料”等信息和物品所描述的用途,该物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物品瓶身标示“用量:按GB2760的要求使用”、“配料:着色剂(胭脂红、亮蓝、柠檬黄)甘油”。经调查,“GB2760”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查询,该物品配料所含的成分即胭脂红、亮蓝、柠檬黄均为食品添加剂,主要功能为着色剂。

综上,外标签标注为“五木色油橙红色油”的物品,为食品添加剂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查看该物品瓶身及标签,未发现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等。故认定外标签标注为“五木色油橙红色油”的物品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根据当事人对该物品的购进和销售单据显示,2021年7月5日,当事人从郑州宜荣调味商贸购进该物品1件(20瓶),购进单价为130元,折合每瓶单价6.5元。2022年1月6日,销售该物品10瓶,每瓶单价为9元,其行为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综上,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90元,违法所得25元。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了调查取证,无阻挠、干扰执法办案等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取证照片5张,证明涉案物品购进、销售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及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对涉案物品延长扣押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6、当事人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销售票据复印件1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情况。

7、产品标签照片,证明涉案产品标签情况。                   

8其它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它情况。  

陈诉申辩及听证情况:

20222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案件性质: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自由裁量理由:

调查期间,当事人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行为从轻处罚,没收6瓶“五木色油橙红色油”,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人民币5125罚没共计515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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