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27号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心诚水产店(董新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城区心诚水产店(董新成)进行执法检查发现:1、在当事人东侧门口处标识为“李锦记”商品展架第四层发现2瓶外包装标签标识为“李锦记薄盐味极鲜特级酱油(酿造酱油)”的食品,标签标注信息有“制造者: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七堡工贸城北区一号至二号,生产许可证编号:SC 10344070500389,保质期:十八个月,规格:1.28升/瓶,生产日期:2020-03-02”等内容。2、在当事人地下室食品库房西侧货架第3层发现23瓶外包装标签标识名称为“皇牌五木色油橙红色油”,标签标注信息有“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PRO:2021/12/01, EXP:2023/06/01,保质期18个月,制造商:东莞五木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南城区宏图高新科技开发区。在该食品上未见生产许可证编号。3、该单位现场未能提供上述检查发现的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购进单据。 2022年2月23日,经审批,对2瓶外包装标签标识为“李锦记薄盐味极鲜特级酱油(酿造酱油)”的食品和23瓶外包装标签标识为“皇牌五木色油橙红色油”的食品添加剂予以扣押,并告知了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当事人未进行陈诉申辩。 2022年2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者董新成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 2022年3月1日,对当事人经营者董新成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 2022年3月24日,经审批,对全部涉案物品延长扣押,并告知了当事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当事人未进行陈诉、申辩。 违法事实: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22年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2瓶“李锦记薄盐味极鲜特级酱油(酿造酱油)”食品(规格:1.28升/瓶,保质期:十八个月,生产日期:2020-03-02)已超过保质期,执法检查时,该食品与其他正常同品牌、同规格食品摆放在当事人经营区域东侧面对消费者开放的货架上,并标明了销售价格,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上述食品为当事人于2020年7月8日从晋城市鑫永福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箱(6瓶/箱),购进单价为20元/瓶,已销售4瓶,销售单价为25元/瓶。因当事人未提供销售记录,无法确认上述食品已销售部分是否在超过保质期后进行销售过,故货值金额以现场检查发现数量2瓶认定为50元,违法所得0元。 2、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2022年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23瓶“皇牌五木色油橙红色油”(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PRO:2021/12/01, EXP:2023/06/01,保质期18个月),产品瓶身标签标示“用途:本产品主要用于糖制品、饮料、中西点食品装饰、可增加食品自然颜色,与食品直接调剂装饰、耐高温、不易变质、分解,是食品行业的必选之料”,该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该产品瓶身标签标示“用量:按GB2760的要求使用”;“配料:着色剂(胭脂红、亮蓝、柠檬黄)甘油”。经查,“GB2760”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查询,该产品配料所含的成分(胭脂红、亮蓝、柠檬黄)均为食品添加剂,主要功能为着色。 综上认定,外标签标示为“皇牌五木色油橙红色油”的产品为食品添加剂。 经查,“皇牌五木色油橙红色油”食品添加剂为当事人2022年2月从郑州基信调味食品城购进,共购进1箱(24瓶),购进单价为5元/瓶,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相关资料,购进之后销售1瓶,销售单价为7元/瓶,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相关票据。当事人经营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字样的“皇牌五木色油橙红色油”的行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货值金额为168元,违法所得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取证照片8张,证明涉案物品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及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5、当事人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情况。 6、其它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它情况。 陈诉申辩及听证情况: 2022年3月3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案件性质: 1、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违反条款: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处罚依据: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自由裁量理由: 调查期间,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李锦记薄盐味极鲜特级酱油(酿造酱油)”2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五木色油橙红色油”23瓶。 3、罚款56090元。 (罚没款共计56092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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