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4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山西追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市局转办的案件线索移交登记表(编号:2022015),附有山西追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图片5张。
2022年1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山西追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场进行了检查,市局转办的案件线索移交登记表(编号:2022015)中,当事人发布的第一篇文章名为“喜报2021年追梦艺术教育成绩揭晓 重磅来袭! 表演专业 包揽晋城市区前三名!23人100%通过合格线,晋城市唯一 15人高分通过一本线73分,一本率超65% 全市唯一!追梦表演已连续8年,包揽晋城市状元!晋城近10年所有考取三大名校的表演生,100%全部来自追梦。01王某 表演统考第一名 附带着头像图片……”、当事人发布的第二篇文章名为“音乐专业……100%全员高分通过预估本科线74分……附有头像图片”等文章进行核查。
1.现场登录当事人名称为“追梦艺考中心”的微信公众号电脑后台,未发现当事人发布的第一篇文章名为“喜报2021年追梦艺术教育成绩揭晓 重磅来袭! 表演专业 包揽晋城市区前三名!23人100%通过合格线,晋城市唯一 15人高分通过一本线73分,一本率超65% 全市唯一!追梦表演已连续8年,包揽晋城市状元!晋城近10年所有考取三大名校的表演生,100%全部来自追梦。01王某 表演统考第一名 附带着头像图片……”、第二篇文章名为“音乐专业……100%全员高分通过预估本科线74分……附有头像图片”等文章。在已删除的文章中检索出2021年11月24日删除[捷报]表演统考喜报、[捷报]音乐统考喜报等文章。
2.在当事人名称为“追梦艺考中心”的微信公众号2021年5月2日发布的文章名字为“跟着电影去游学开启“神秘光影,奇幻旅程”的研学之旅!还有一万元创作奖励等你来拿!”,最下方的内容为“报名方式 添加老师微信进行报名(二维码图片),活动最终解释权归追梦艺考中心所有”等字样的宣传广告。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
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微信公众号文章打印件8页,现场检查图片打印件8张。
2022年1月29日,经审核,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2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
2022年2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
2022年3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在当事人名称为“追梦艺考中心”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第一篇文章名为“喜报2021年追梦艺术教育成绩揭晓 重磅来袭! 表演专业 包揽晋城市区前三名!23人100%通过合格线,晋城市唯一 15人高分通过一本线73分,一本率超65% 全市唯一!追梦表演已连续8年,包揽晋城市状元!晋城近10年所有考取三大名校的表演生,100%全部来自追梦。01王某 表演统考第一名 以及学校名称、考生姓名和头像图片……”、当事人发布的第二篇文章名为“音乐专业……100%全员高分通过预估本科线74分……以及学校名称、考生姓名和头像图片”,上述两篇文章均是当事人于2021年01月28日发布,并于2021年11月24日删除。参照当事人与兼职员工程某签订的协议,工作日工资200元/天,编辑3条合法合规图文。本案涉及图文广告两篇,故认定本案广告费133.3元。
经调查,在“追梦艺考中心”的微信公众号2021年5月2日发布的文章名称为“跟着电影去游学开启“神秘光影,奇幻旅程”的研学之旅!还有一万元创作奖励等你来拿!”,追梦艺术,万物复苏,百花齐放文章……最下方的内容为“报名方式 添加老师微信进行报名(二维码图片),活动最终解释权归追梦艺考中心所有”等字样的宣传广告。本次活动规则是拍摄一个微电影,根据评分标准,当事人提供现金奖励的活动,不属于消费者。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事实行政处罚”的规定,故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询问笔录二份,证明询问调查的情况。
4.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证明本案相关的其他情况。
2022年4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本局认为,在当事人名称为“追梦艺考中心”的微信公众号2021年01月28日发布含有考分、名次以及学校名称、考生姓名、头像图片的图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在2021年12月9日因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受到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本案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的违法广告,是2021年01月28日发布,2021年11月24日删除,发布时间较长。其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十五)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规定,本案对当事人进行从重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对当事人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的违法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99.9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
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