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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2-04-18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长寻堂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食用农产品标签上未按照规定标注内容的三七粉、发布疾病治疗功能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40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长寻堂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502688093101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徐红林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8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18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2022〕40号

当事人:晋城长寻堂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2年1月10日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案源线索移交(登记编号:2022002),称山西长寻堂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发布其他普通食品广告,广告内容包含“三七补血第一,可用于治疗外伤出血、淤血、胃出血尿血等”。2022年1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晋城长寻堂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微信公众号“晋城长寻堂”于2021年10月31日10:10发布了一篇名为“【晋之成工】40头的三七粉”的宣传广告推文,其内容有“【北人参 南三七】人参补气第一  三七补血第一...可用于治疗外伤出血  淤血  胃出血  尿血等各种内外出血症  扩张血管  溶解血栓  改善微循环  治疗高血脂、冠心病、心绞痛、脑溢血后遗症以及脂肪肝、肝纤维化等肝病  根治失血、产后久病等原因导致的体虚症  是上好的补血良药...01.活血化瘀  改善血液循环,排除血液内垃圾;活血和养血,软化血管促进血液健康,预防各种心脑血管疾病 2.滋血养血  改善贫血症状,生血补血、气血充盈、容光焕发 3.美容祛斑 预防黄褐斑、老年斑等;外敷可起到淡斑、祛斑,延缓衰老改善皮肤暗沉 4.条例月经 活血化瘀,适用于气血不足或月经过少,质稀色淡,小腹空痛,头晕眼花、心悸耳鸣、食欲不振等 05.免疫力 可增强体质 06.降低三高 降低高血脂、高血压、高血糖  适用人群  哪些人需要三七粉?心脑血管病患者  各类血症患者  高血压患者  体质虚弱  经期产后  应酬多人士  白领人士...优质三七·食用技巧 几种常见的三七服用方法...(二维码)晋之成工 13935670099  阅读35”等宣传语。现场在其经营区的展架上摆放有10瓶广告中宣传的三七粉。执法人员现场截屏、拍照并打印取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晋城市监执队责改[2022]1202号)。

2022年1月13日,当事人提交了《情况说明》及涉案照片。

2022年1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2022年1月21日,当事人提供了微信公众号认证费打印件、公众号编辑补助证明。

2022年1月27日,经审核,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3月28日,当事人提供了《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

1.经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名称为“晋城长寻堂”。当事人于2021年10月31日10:10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名为“【晋之成工】40头的三七粉”的宣传广告推文,其内容含有人参补气第一  三七补血第一...可用于治疗外伤出血  淤血  胃出血  尿血等各种内外出血症  扩张血管  溶解血栓  改善微循环  治疗高血脂、冠心病、心绞痛、脑溢血后遗症以及脂肪肝、肝纤维化等肝病  根治失血、产后久病等原因导致的体虚症  是上好的补血良药...01.活血化瘀  改善血液循环,排除血液内垃圾;活血和养血,软化血管促进血液健康,预防各种心脑血管疾病 2.滋血养血  改善贫血症状,生血补血、气血充盈、容光焕发 3.美容祛斑 预防黄褐斑、老年斑等;外敷可起到淡斑、祛斑,延缓衰老改善皮肤暗沉 4.条例月经 活血化瘀,适用于气血不足或月经过少,质稀色淡,小腹空痛,头晕眼花、心悸耳鸣、食欲不振等 05.免疫力 可增强体质 06.降低三高 降低高血脂、高血压、高血糖  适用人群  哪些人需要三七粉?心脑血管病患者  各类血症患者  高血压患者  体质虚弱  经期产后  应酬多人士  白领人士...优质三七·食用技巧 几种常见的三七服用方法...阅读35”等。

2.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三七粉”未查验进货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包装标签上只标注有品名、贮藏及作用。   

3.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认证费283.02元(除税),宣传广告费112.5元。本案广告费共计395.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源线索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5张,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微信公众号打印件10,证明2022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执法检查时的情况及涉案广告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徐红林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2年1月20日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情况。

5.微信公众号认证费打印件1份,公众号编辑补助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广告的费用情况。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2年4月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电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1.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三七粉”未按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级、保质期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之规定,构成销售食用农产品标签上未按照规定标注内容的三七粉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于2021年10月31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晋之成工】40头的三七粉”宣传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构成发布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涉案的“三七粉”是经过种植、采收、分拣、清洗、干燥、粉碎、分级、包装等程序加工而成的产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三七粉”认定为食用农产品。

2.执法人员2022年1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晋城市监执队责改[2022]1202号),当事人于2022年1月13日将店内辅助性经营的土特农产品黄菊、枣、陈皮、三七粉、酒等都下架处理,并提交了照片和情况说明。

3.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理由,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4.因管理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员工王磊磊2021年9月、10月的补助为1800元,当事人2021年9月至10月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晋之成工】类别相关推文共16篇,认定本案的宣传广告费为112.5元(1800元÷16篇)+283.02元=395.52元。

处理意见及依据:

1.对当事人销售的“三七粉”标签上未按照规定标注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罚款800元。

综上,分别裁量后,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800元。

救济途径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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